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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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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
民國96年5月10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教育部廢止命令
2007年5月10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2531C號令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253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64723C號令發布廢止
第一條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推廣教育組。
  四、展示企劃組。
  五、行政室。

第四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之研究、整理、考訂及出版。
  二、與國外民主紀念館及國內相關團體、社區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館務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五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重要人物、相關文物資料及事蹟之蒐集。
  二、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典藏。
  三、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維護。
  四、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六條

  推廣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主教育講演、研習、座談及觀摩活動之推廣。
  二、本館出版品之綜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三、本館建築特色與文物展示之導覽及行銷。
  四、本館資訊平台之建制及管理維護。
  五、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第七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文獻、文物及事蹟之展示事項。
  二、展示業務之規劃及推展。
  三、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八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九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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