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葬法 (民國25年)
外观
← | 國葬法 (民國19年) | 國葬法 立法於民國25年7月3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7月3日 1936年7月13日 公布於民國25年7月13日 |
國葬法 (民國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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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華民國國民有殊勳於國家者,身故後,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第二條
- 國葬由國民政府明令舉行之。
第三條
- 國葬經費由國庫支出之。
第四條
- 舉行國葬,由國民政府派員組織國葬典禮辦事處,籌辦國葬事宜。
第五條
- 國葬之儀式,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 國葬舉行之日,全國停止娛樂,並下半旗以誌哀悼。
第七條
- 為舉行國葬應設立國葬墓園,其條例另定之。
第八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