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外观
← |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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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 九、其他主計事項。
第三條 (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據)
-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 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各職稱官階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