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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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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27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1.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1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27號令發布修正全文8條;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條﹝隸屬關係和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主管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各處室﹞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 4 條﹝機構和部隊﹞

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5 條﹝司令、副司令和參謀長﹞

本部置司令一人,空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空軍中將;參謀長一人,空軍中將。

第 6 條﹝員額﹞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聘雇人員﹞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