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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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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置御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御史、殿中侍御史、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監察御史、譯事、引進使等官、

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監察御史,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鑄監察御史印,文曰繩愆糾繆。

洪武十六年,陞正三品衙門,設司務。

洪武十七年,始定爲正二品衙門,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經歷、都事、十二道監察御史。

洪武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檢校。

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爲北京道。

永樂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設貴州、交阯、雲南三道。

宣德十年,交阯道革,定爲十三道。

風憲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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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都察司俱稱風憲衙門,以肅政飭法爲職,見諸司執掌。及正統中,所定憲綱條例甚備,各以類分例,其通行難附者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其屬有十二道監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問發落。其有差委監察御史,出巡、追問、審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請旨點差。

正統四年定:

  • 凡都察院並監察御史、按察司,綱紀所繫,其任非輕,行事之際,一應諸衙門官員人等,不許挾私沮壞,違者杖八十。若有干礙合問人數,敢無故占恡不發者,與犯人同罪。
  • 凡都察院官及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各衙門囑託公事,違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贓者從重論。
  • 凡監察御史行過文卷,從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過文卷聽總司磨勘,如有違錯,即使舉正,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旨者,具實奏聞。
  •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公事有擬斷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該吏典罪之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當事理具奏,得旨方許取問。
  • 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並分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追問明白,依律施行。其應請旨者,奏聞拏問。若軍官有犯,在京從都察院,在外從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密切奏請施行。其各都司及衙所首領官,有犯即便拏問。
  •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聞。若奸貪廢事、蠧政害民者,即使拏問。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見惡不拏,杖一百,發烟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
  •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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