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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先生文集 (李承煕)/續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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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卷三 大溪先生文集
續卷之四
作者:李承煕
1927年
續卷五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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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議公約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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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維國本。得乎丘民爲天子。稽于衆。舍己從人。惟帝堯能之。舜之命禹曰弗詢之謀勿用。此聖人大公之道也。孔子曰天下有道。庶民不議。惟其有公議。所以不私議。後王暴虐。防民之口。中華之無至治三千餘年。近日西潮大至。共和立憲之說盈天下。談者曰彼至矣。中華之聖不及也。爲尊華之說者曰君主天經也。民議夷狄之法也。噫皆未考也。摭古之遺。評今之規。作是編。庶有以通之。

昔者神農氏之治天下也。明堂之制。有盖而無四方。遷延而入之。養民以公。淮南子主術訓。

明通明也。無四方。言無墻壁遮隔。所以通四方之聽也。遷登進也。延聘迎也。公衆公也。盖明堂之制。始於神農。所以聘民人之賢者而公養之。此民議之所由起也。

黃帝坐明堂。始正天綱。臨觀八極。考建五常。素問五運行大論。○黃帝接萬靈明廷。漢志申公傳。○黃帝立明堂之議者。上觀於賢也。管子○黃帝有合宮之聽。幷天下之謀。兼天下之智。文中子問易篇。

漢書公玉帶。黃帝明堂圖中有一殿。四面無壁。禮記外傳明廷乃古天子布政之宮也。萬靈卽萬姓。張衡東京賦合宮爲明堂別名。按四面無壁。卽神農無四方之制也。天綱卽三綱之道。五常卽仁義禮智信之行。於此而正之建之則仍爲布政之所也。接萬靈於其廷則合四方之衆也。於是而議焉。幷其謀兼其智焉。人情無不達。而其所布之政。有以取决於是。盖黃帝爲政。必議諸明堂而仍頒布之矣。

受終于文祖。舜典尙考大室之議。○堯有衢室之問。下聽於人也。管子○堯有衢室之問。議之也。文中子

書注文祖五府大名。傳大室卽中央神斗之府。大室外四方之室。亦曰衢室。書緯五室。東曰靈府。南曰文祖。中曰神斗。西曰顯紀。北曰玄矩。按文祖乃五府之南一室。而以爲大名者。亦猶周之稱明堂。人君發政之所也。衢四達也。曰衢室則四方之人。各以方至也。抑舜之賓四門闢四門。亦至衢室之門歟。曰神斗曰文祖。盖當時宗祀文德之先王於是室。仍以爲名也。曰議曰問。卽民議之制也。書言稽于衆。舍己從人是也。傳所謂堯有敢諫之皷誹謗之木者。疑亦設於是也。舜之受終。天下之大議也。特於文祖者。下順民議。上告文祖也。

堯典帝曰咨四岳。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下民昏墊。有能俾乂。僉曰於鯀哉。帝曰吁方命圮族。岳曰异哉。試可乃已。帝曰兪。往欽哉。

蔡傳四岳官名。一人而總四方諸侯之事者。或曰四人分掌四方之岳。按堯有大事必咨之。則兼議事之職也。盖當時已有明堂。朝諸侯之制。用以收采四方之議而四岳掌之也。後說近之。其對稱僉曰者。民議也。稱岳曰者自對也。曰吁曰兪。議决之制也。

堯典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載。耄期。倦于勤。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帝曰明明。揚側陋。師錫帝曰有鰥在下。曰虞舜。帝曰兪。

王氏肅注古者將擧大事。訊群吏訊萬民。非獨在位。按師衆也。師錫者民議也。周官小司寇致萬民而詢。其一曰詢立君。亦此遺制也。○愚按四岳諸侯。猶今之上議員也。衢室之賢。猶今之下議員也。當議决之際。帝之所吁而猶不能違衆。師之所錫者側陋也。而帝直曰兪。盖聖人之心。本自大公直。以天下付天下衆議。縱有未允而姑曲從之。誠以違衆之患。終至於事之不成而徒傷衆人之心也。其比今議院。尙有君主不裁可及解散議會之權。尤不可同年而議矣。抑又任德選賢。素儲有方。衆議之不公者亦鮮矣。

觀堯舜之行於總章。尸子○舜有總章之訪。皆議以盡天下之心。文中子

張平子東京賦總章卽總期。李善注章期一也。虞以總章爲明堂之名。猶堯以文祖爲大名。鄭書注總期亦五室。中室曰神宗。南室曰藝祖。藝祖乃舜時明堂之名。而考舜典格于藝祖。在堯崩之前。盖舜典所載巡狩之制。乃統論其終始也。實非堯時有藝祖之名。按舜之總期亦只是明堂之制。曰神宗曰藝祖。又所以宗祀德藝之祖也。其與天下共議者。亦四岳詢咨之事也。

舜典咨四岳有能奮庸煕帝之載。使宅百揆。亮采惠疇。僉曰伯禹作司空。帝曰兪。

百揆官名。總理國政者。其擇立也必詢衆議。孟子所謂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者也。

呂刑皇帝淸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

伐罪刑亂大事也。必議于民。詢及鰥寡。孟子謂左右皆曰可殺未可也。諸大夫皆曰可殺未可也。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

禹謨帝曰朕志先定。詢謀僉同。鬼神其依。龜筮協同。

卜筮聖人决議成務之妙用也。其法肇自伏羲畫卦揲蓍。盖獨謀不如衆謀之公。人意不如天意之公。人謀有疑則必决之於神。更歷群聖。至夏禹治水。天錫元龜。仍推九疇之數。卜之用尤大。舜幷用之。以通神人之情。此篇所著。其實行之法也。禪受天下之大事也。孟子所謂暴之於民而民受之。薦之於天而天受之。不僅謳歌之歸。行與事之示而已。卽其議决之。詢謀僉同。龜筮協從。已昭然矣。今世列國議院止决於人。至不能决。必有散會駁論之弊。曷若吾聖人卜筮之一聽於天。行其所無事哉。

明堂二九四七五三六一八。大戴記盛德篇用九室法龜文。故取此數以明其制。盖九室分居九州之民。盧辯注

夏禹治水。有龜出洛。其背有文。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爲肩。六八爲足。禹則之。爲明堂九室。使九州之民。各以方入而咨其議焉。盖周之明堂本於此。

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

此卽大禹明堂民議之制也。箕子對武王陳之。故曰汝曰乃。然其實述禹事也。其規則又因大舜朕志先定。詢謀僉同。鬼神其依之意。

成湯受天命。發厥明德。順民天心。嗇地作物。配天制物。慈民作八政。命於總章。服禹功以修舜緖。大戴記少間篇○湯有總街之庭。以觀人誹。管子桓公問篇

八政見洪範。總章卽舜之明堂。成湯因之。此服禹功修舜緖之實也。街卽衢也。總街者。猶堯之言衢室也。尸子稱殷明堂曰陽舘。以其在國之南也。觀人誹。乃所以采民議也。疑亦有誹謗之木如堯時也。盖湯之明堂。兼采堯舜禹之制。以盡民議。伊尹告太甲曰匹夫匹婦不獲自盡。民主罔與成厥功。乃其家法也。其後盤庚遷都。有衆咸造。勿褻在王廷。乃登進厥民。盖卽總街之庭也。

文王周觀得失。徧覽是非。堯舜所以昌。桀紂所以亡者。皆著於明堂。略智博聞。以應無方。淮南子主術訓武王有靈臺之復而賢者進。管子

據經傳文王時未有明堂。若靈臺乃文王所營。主術訓直說文王著於明堂。其下又言有明堂。故有明臺。蔡邕盧稹賈逵皆以爲靈臺與明堂同處。抑文王倣明堂立民議之堂。更立靈臺。以與民同樂。及武王王天下。作明堂。復遵文王之舊。作靈臺於其傍歟。但文王時紂未甞亡。抑紂德必至於亡。如西伯戡黎所載。已見其必亡。文王歎息而著之歟。略去己智。博其所聞。聽於民也。復白也。盖民所議告也。孟子所論靈臺之囿。與百姓同之者。非僅蒭蕘雉兎之無禁。實所以共議國政也。傳贊文王之德曰與國人交。至於信以。國君而曰與國人交者。乃與民議政之實也。○愚按孟子言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未知有經據。然究其說。與今所謂公園之規。似或近之。苟度近郊閒曠之地爲靈囿。鑿沼養魚。欄柵養獸。各分其區。稍廣其域。俾略自由。傍築靈臺。以備觀游。仍規一邊立博物院規。一邊設農林模範。區中立明堂。爲發政覲后之所。下設明廷。四通總街。爲民議之所。使民平日得往來游觀。當會議則登其所選之賢能而共之。庶幾古今俱通。上下同歡。足以見天地之間血氣之類。各因情性之自然。涵混合同而不相害。類聚羣分而不相背。感發其同仁辨義之天衷矣。

成康繼文武之業。立明堂之制。言不苟出。擇善而從事焉。淮南子主術訓。

呂覽愼大篇周明堂外戶而不閉。上德篇周明堂金在其後。茅茨蒿柱。土階三等。周書作雒解四阿反坫。重亢重郞。藻梲設栘。舂常畵旅。月令注朱子曰論明堂之制者非一。竊意九室如井田之制。東之中爲靑陽太廟。南爲右个。北爲左个。南之中爲明堂太廟。東爲左个。西爲右个。西之中爲總章太廟。南爲左个。北爲右个。北之中爲玄堂太廟。東爲右个。西爲左个。但隨其方位開門耳。按明堂爲王者行政之所。擇民言而從善。行政之公理也。於此而朝諸侯。廣公議也。祀先王。尊先憲也。祀上帝。奉天命也。王政之大綱皆擧焉。

周官太師太傅太保曰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官不必備。惟其人。○周禮鄕老二鄕則公一人。註三公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卿之事。外與六卿之敎。其要爲民。是以屬之鄕焉。○白虎通義禮三老於明堂。註三老三公也。

公之爲言。無私也。官以公名。主天下之公議也。盖三公不治事。惟以論議爲職也。周制五家爲比有比長。五比爲閭有閭胥。四閭爲族有族師。五族爲黨有黨正。五黨爲州有州長。五州爲鄕有鄕大夫。王畿六鄕。三公分統之。每一公統二鄕。其稱三老者。必以耆耉也。盖元輔宿德。久練政理。旣老不任事。惟可斟酌群議。贊成治化。於是特設論道之任。俾主一國之議。卽唐虞四岳之職。而名位尤重。比近世元老院之只取年閥望實俱完。其在六鄕。以老自居。素與民慣習。情意相孚矣。其禮之於明堂者。乃爲民議也。今世所謂上下議院合議之規。似亦近之。○愚按古人言三老者多。學有三老。崇宿儒也。鄕里有三老。尊老德也。盖自朝至野。凡有公衆之所。必公推耉造。俾主其議。必三者參伍其論也。夫老成聞見博閱歷多。能持重少敗事。且少者任力。老者任智。亦自然之公理也。

周官朝士職州長衆庶。在三公位後。○周志正義左傳晉狼瞫引周志正義云云。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

議於明堂而州長衆庶咸與焉。所以重民議也。位在三公位後。實今之下議員也。害上者不登。所以愼擇其人也。大匡篇云明堂所以明道。明道惟法。明法惟人。烏有非法人而可登明堂哉。正此義也。射義云諸侯歲貢士於天子。舊說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抑其所貢。卽如今議院之選歟。

周禮鄕大夫正歲。攷法于司徒。各憲之於其所治之國。大詢于衆庶。則各帥其鄕之衆寡而致於朝。小司冦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其位王南鄕。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羣臣西面。羣吏東面。小司寇擯以叙。進而問焉。以衆輔志而弊謀。注外朝在雉門之外。詢謀也。謀及庶人。以衆輔志。舍己從人。以百姓心爲心也。州長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黨正四時之孟月吉日。屬民以讀邦法。

註大詢者。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疏朝謂外朝。按讀講習討論之也。法國家法令。聚民而講論國法者。一則服行其宜者。一則辨論其未允者。以達民意也。竊意周時三公。下兼鄕老。以通上下之議。如今之上議院。鄕大夫州長上承鄕老。爲親民之官。以達民議。實兼下議院之職。其黨正以下。里比長閭胥皆自民推薦。無待乎別薦議員。凡有大事。可采民議者。自三公而下之鄕州。以及閭比。必公會而討論之。或自民起議。以次達于三公。其爲會又有定期。不煩別設。其升賢而進之必于明堂。以爲合議之所。上下相聯。脉絡流通。如血氣之循環于一軆而天下爲一家矣。莊子田子方篇列士壞植散羣。釋文植者疆界頭造屋以待諫者。抑古者黨正讀法之遺制歟。秦漢時。每鄕置三老議國事。亦有此意。董公遮說沛公。壺關茂上疏辨戾太子事。盖其遺也。○愚按周自太王。屬豳民之耆老而告遷。文王設靈臺之議而交之以信。至于周公。相成王建明堂。合農黃堯舜之大成。開民議之規。又特置三公之位。專作議政之官。下及黨閭。卽因民選之長。講論法制。上下相維。更無臨時選取解散之患。而四海之廣。億兆之衆。無一非議員者。進此而詢之卜筮與神。同議酬酢如響。以之上告于天。內告先王。外頒諸侯。而天下之事。更無否決紛爭之弊。王政久廢。專制成習。古籍不傳。後儒失考。中華之不見至治殆三千餘年。適値西潮方漲。民智方開。雛形稍成。腕力遽强。而其所成就。不過是功利之圖。釀成天下爭殺之禍。中華弱喪之兒。持鉢而沿他門。不知先祖遺宅自有無限寶藏。豈不哀哉。

公效黃帝堯舜禹湯武王。爲嘖室之議。管子桓公問篇

嘖室註云嘖室爲議論者言語讙嘖。乃民議之室也。取法於黃帝之合宮。堯之衢室。舜之總章。湯之總街。武王之靈臺。則亦古明堂民議之遺意。然謂之讙嘖者。已非唐虞吁咈之辭。有黨爭橫議之端矣。後田齊宣王開第康莊之衢。賜騶衍之徒爲列大夫。不治而議論。盖欲復嘖室之制。然其所養多堅白同異之徒。魯連子所謂議稷下者。毁五帝罪三王訾五伯者。實非明堂民議之舊制也。秦漢以來。專制成習。不復以民議爲心。民智日閉。天下之治。日趨昏亂而已。

明太祖令鄕村皆立約。佐守令之治。明史

鄕約出於宋藍田呂氏。有周世鄕三物之遺意。朱子因增損之。然只是士友私相團結。爲勸善懲惡之方。至是使鄕村大小民皆立約。有古黨正讀法之意。以達民情輔官政。恰成地方議院。惜乎不能推此而上達之。使淸議徒成於下而公論不行於朝廷。末年東林淸類或傷於憤激。而姦黨附政權。卒釀亡國之禍矣。竊考西國議院之制。權輿於雅典之元老院。實當中國東周初年。羅馬繼踵。槩以貴族爲議院之主。經該撒打破貴族。變爲平民議院。遂駕軼歐東。盖氣數循環。東衰而西始也。然倫理旣差。民氣又不中。只能發展其武强之力。至近日立憲之制。大抵自英國積礎。而其始以百家團組織司法權。又有人民總會。議全部事權。爲郡縣審判所。此乃古時黨正之遺規。而具有明時鄕約之質。足以參酌而就用者也。○法國婁氏社會民約論畧人類生而有天賦自然之權利。在國家未形之先。各保其自然狀態。棲息人世。享有自由。人我平等。曾無參差。然若各主己權。任用無限。其勢必至乎弱肉强食。不奪不厭。由是一羣人民。乃至互定約欵。創設團軆。擧一切之權利。讓與此團軆。始能禁止爭殺。保維平和。以營夫共同生活。唯其各讓一切之權利。故民約之條件。萬民平等也。唯其權之讓與團軆。故無一人之專權。獨受福利也。人之對己行權與己之對人行權。量同額等。收支相補。究竟各人者只服於己而不服於人。故自由一如。無所增减也。且依團軆之公力。用作自由之保障。故幫助協和。相養相親。煕煕皥皥。各遂天性。得全其自由平等博愛之大義者也。按婁氏只從功利入頭。不知東洋聖賢綱常大倫。自有天定截嚴之等。爲子臣婦者元不得自由也。乃肆然倡出平等自由之說。遂欲幷君父夫而盡去之。驅人於禽獸之域。爲天下禍首。可勝歎哉。然其說國家憲法之由於民約。儘有意思。觀英國立憲之肇於百家團。有不可誣者。宜其爲西歐憲法之祖也。

西國議院制畧

英國貴族院。以公侯伯子男。世襲爲上議院。大僧正之類與焉。下院則由人民選擧。以君主之命赴會。凡顚痴負債拘留者皆不得選焉。其入選者限七年。或値君主解散則又別選之。按此爲立憲國議院。日本之制。大畧倣之。

五等之爵。皆得世襲。入上議院。實涉煩猥。日本則皇族成年二十歲者皆得入。尤濫矣。下議院之選擧解散。亦涉擾攘。皆似未盡。但下院之由人民選擧。恐得公理。

法國元老院。由大統領任命。每縣選年四十以上享公權及私權者。大僧正及曾經議長及大臣大使。在學士納三千里雷國稅者皆與焉。○美國元老院。每州選出二人。年三十以上者。其在官及公權被奪者不與焉。按此爲共和國之議院。德國參議院亦大略類此。

統領任命未必當於民議。三十四十以上。未遽爲元老。納稅多者入選。盖以稅政之議定。然論富不論賢。亦非美制。

通論

中國晟代民議之懿固章章。然但文蹟散佚。無成案可據。今西國之制。固有成效。然顧尙未純。其臨時選擧。招集解散。旣易致紛紜。其决議也。又有不裁可。反抗會審之類。多生激觸之潮。許多議員名色雜沓。又多年少蠭氣。平居無事。易致浮談失業。中藏不風之浪。今西國之競爭激裂。殺傷無已者。未必不由於是。盖其本原自功利立基。結果自如此。苟以是欲求一軌於東洋堯舜三代之遺民。乃方底而圓盖矣。竊謂明堂之議。鄕約之法。本出於東洋心髓。合於天理人情之中。但王政久廢。世風腐敗。或徒爲世儒傅會虛文之陳迹。鄕豪憑逞私利之謬規。今苟詳究眞理。斟酌而善用之。上自三公。下及閭里。打成一副議約。必任老成練達。本之綱常仁義。使其常居。日有所論。以擴張民權。裨補王化。因其自然之階級。用其已熟之心手。以通民國之權。自可無搖蕩橫决之患。而足爲由今復古之漸矣。

民議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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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地因界分區籍民。民籍別有說分閭里社鄕。見下承縣治以達省國。里以上皆設民議所。

里曰里約堂。

十戶爲一閭。明太祖詔民十戶爲甲。甲有首。○三五散居者。當從附近合之。置閭長一閭共推里長。保明鄕帖差。統一閭之政。頒宣敎令。修擧禮俗。收納賦稅。董率丁役。以行勸善懲惡之政。有閭塾兼行政敎。十閭爲一里。各因地形分合。或差多差寡。置里長如今百家長。一里推薦社長。保明縣帖差。統一里之政。其政如閭法。屬行政部。一里通建約堂力未敷則姑因敎塾。屬議所。

社曰社約堂。

十里爲一社。或曰坊如今分區。古之黨也。亦因地分合。差多差寡。置社長如今千家長。一社推薦。鄕報縣差。統一社之政。統治如里法。一社通建約堂。如里法。

鄕曰鄕約堂。

十社爲一鄕。如今區制。亦因地分合。差多差寡。置鄕長如今區官。一鄕推薦。縣報道差。統一鄕之政。統治如社法一鄕通建約堂。如社法

縣曰縣約堂。

統列鄕爲縣。多寡隨界。大略二三十鄕。通都鉅港曰部。通建約堂。有舊設自治會所。可仍作約堂。其有公園一區。可就此特建。以廣與民同樂之意。

省曰省議院。

通一省民力建之。必闢公園一區。爲省民公共之所。

國曰國議院。

通一國民力建之。亦闢公園營之。

國建上議院於明堂。

闢大公園。倣文王靈臺囿沼之制。中立明堂。作九室倣夏禹九疇之制。通四衢。倣唐堯衢室之制。祀上帝覲羣牧。倣周公之制。傍建上議院。兼采列國之制。

皆置任員。掌民議民約。

里約堂任員

里約正一員。統一里約事。

副約正一員佐約正。約正缺代攝。

掌議十員。掌采民議。或閭長兼

掌簿二員。掌約中文簿兼財政。

約員掌圈决約中庶事。里中男子年十六以上。皆爲約員。

執事十員。掌約中任使。約中最少者輪差。

里約員通會薦圈

里約正望格副同掌議薦式掌簿同

五倫有實行者。五倫無過罰者。

經里學敎師者。通文學者。

公私債無愆負者。公私債無欺匿者。

通一社大務者。能幹務者。

五十歲以上者。四十歲以上者。

社約堂任員

社約正一員掌一社約事。

副約正一員佐攝如里法。

掌議十員。各里約正例帶。

掌簿二員。

約員。各里掌議合織。每會選赴二員。

執事十員。各里兵人升社者選差。

社約員通會薦圈

社約正望格掌簿薦式

五倫篤行者。經里掌簿著績者。

經里約正者。田業有基者。

不干求財利者。執事差例。

通一鄕事務者。能服義務者。

五十三歲以上者。稍解文字者。

鄕約堂任員

鄕約正一員掌一鄕約事。

副約正一員佐攝如社法。

掌議。各社約正例帶。

掌簿二員。

約員。各社掌議合織。每會選赴二員。

執事各社一員。兵人升鄕者選差。堂隷一名。

鄕約員通會薦圈

鄕約正望格掌簿薦式

五倫爲一鄕推重者。經社掌簿著績者。

經社約正者。田業有裕者。

不干名譽者。執事差例

通一縣政法者。能勤義務者。

五十五歲以上者。能解文牒者。

縣約堂任員

縣約正一員掌一縣約事。

副約正一員佐攝如鄕法。

掌議各鄕正例帶。

掌簿二員。

掌務二員。

約員各鄕掌議合織。每會選赴二員。

執事各鄕一員。兵人升縣者選差。堂隷一名。

縣約員通會薦圈

縣約正望格掌簿薦式掌務同

五倫爲一縣矜式者。經鄕掌簿著績者。

經鄕約正者。田業兼人者。

不求位祿者。執事差例

通一省政憲者。能盡義務者。

五十七歲以上者。能通文牒者。

省議院任員

省議長一員掌一省民議。

副議長一員佐議長。議長缺代理。

掌議各縣一員。縣約正例帶。

掌務二員幹財務。

掌簿二員管文簿。

議員各縣掌議合織。每會選赴二員。

執事各縣一員。兵人升省營者選差。院隷二名。

鄕議員通會圈推

議長望格掌務薦式

五倫爲一省表帥者。經鄕掌務有績者。

經鄕約正者。田業周人者。

不倚勢權者。掌簿薦式

通一邦典章者。文學著名者。

六十歲以上者。經鄕掌簿者。

執事差例如縣法。

國議院任員

國議長一員掌一國民議。

副議長一員佐代如省法。

掌議每省一員。省議長例帶。

掌務二員。

掌簿二員。

議員各省掌議合織。每會選赴二員。

執事各省一員。兵人升京營者選差。院隷十名。

省議員通會薦圈

議長望格掌務薦式

五倫爲一國模範者。經省掌務者。

經省約正者。田業濟衆者。

不顧戀名祿者。掌簿薦式

通列國大典者。文學名世者。

六十五歲以上者。經省掌簿者。

執事差例如省法。

上議院職秩

議政若倣古三公則直稱太傅一員。上公。執事二十名。

副議政或稱少傅一員。貳公。院隷二十名。

司議二員。少卿。

參議四員。分掌四方下大夫。

主簿二員。經省掌簿者上士。

主事二員。經省掌務者中士。

議員每省二員。經省議院議員者。下士。

議政望格司議參議望格

五倫爲一國宗師者。五倫爲一國模範者。

經卿以上者。副政經中卿以上。經大夫以上者。

正德不倚者。不顧畏威武者。

通古今事變者。通列國大典者。

七十歲以上者。七十歲以上者。

凡圈推。該約員議員通會。會儀見下推前任三老。無前任則只推會中尊年。命諸掌議。無見任則別推臨時掌議。各書薦一人。三老審再三疊者。無則只以年次。命執事輪示諸員。圈可者。凡圈者。必書己名表其圈。取多數定。圈均以年。帖以進請。若圈議政。國議院通會薦圈如法。議長躬呈政院。若有大違。政院下帖議院改圈。三則政院不得更帖。

凡約正或議長出座。進堂中南面。約員或議員皆再拜。約正或議長答再拜。副正亦然約正揖就座。掌議以下臨時掌議書薦。約正圈下。議政赴任三日。國議院議長率議員詣門外。議政出迎。視士相見禮。司議以下議政圈決保薦。政院奉旨授。

凡議政議長約正以下諸員。無故不遞。若有大故。當人具帖進該所。始改圈。幷不干國君。地長任遞。

議政議長約正有自違約規者。該司議掌議得三人以上同意。得發議質正。衆議僉同。而約正或議長議政不肯同則再議。三不同。約正具帖該所辭任。任員有違規。約正詢衆改差。

議政議長約正不干公事。或犯國憲。官或政官下帖該所。約正或議長議政呈辭該所卸任然後乃逮治。該所有大議則必待决辦乃逮。若橫罹寃枉。聽約衆到底申明。

約議諸員或任官職。必具帖該所得卸任然後赴。有大議必待圈决了辦乃赴。

一國約員。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歲納金一元于掌簿備約費。約任議任無常料。只有歲饋。鄕縣以上當任始有月給。約員赴會有行費。上議院則有公祿有歲饋。

里約員歲下里約員歲納一元金于里掌簿。

約正十二元。副正八元。掌議各五元。掌簿各三元。執事各二元。凡會會罷。有午供一器。圖書紙筆有下。

社約員歲下各里約歲納五十元于社掌簿。

約正二十四元。每赴會二元副正十二元。赴會一元掌議各八元。掌簿各六元。執事各五元。會有朝夕供一饌。

鄕約堂歲下各社歲納百元于鄕掌簿。

約正三十元。赴會三元副正二十元。赴會二元掌議各十元。赴會一元掌簿月料各五元。執事四時料各四元。廳歲下百元。堂直料在裡會有日供。約副二豆

縣約堂歲下各鄕歲納二百元于縣掌簿。

約正歲三十元。月供十元。副正歲二十元。月供八元。掌議歲十二元。赴會二元掌簿月料七元。掌務同約員歲一元。赴會一元執事四時料各六元。廳歲下二百元。堂直在裡會有日供。約正三豆。六十以上二豆。

省議院歲下各縣歲納三百元于省掌務。

議長歲四十元。月供十五元。副長歲二十元。月供十二元。掌議歲十五元。赴會量程遠近不等。掌簿月料各十元。掌務月料各十元。約員歲二元。赴會量程不等。執事四時料各七元。院隷月料各六元。廳歲下三百元。會有日供。三豆二豆隨禮。

國議院歲下各省議院歲納千元于國議院。

議長歲百元。月供二十元。副長歲五十元。月供十五元。掌議歲二十元。赴會量程掌簿歲各十元。月料十二元。掌務上同。議員歲各五元。赴會量程執事月料各十元。院隷月料各八元。廳歲下四百元。會有日供。三豆二豆一豆不等。

上議院歲下國有常祿。自國議院別有歲儀。

議政歲三百元。副議政二百元。司議各百元。參議各八十元。議員各六十元。主簿各五十元。主事各四十元。堂隷各三十元。

右歲用各條。只畧定大分。其詳可通商酌妥。

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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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業相勸。

德。愛本乎仁。主生物。本乎禮。主謹行。本乎義。主斷事。本乎智。主平施。誠。本乎信。主成實。

行。孝愛父母敬兄長盡心君上事夫事主。守死不變。誠於師友。施及羣類。

學。經時書易禮樂孔孟宋賢書。本國史。列國史。事功天文地理醫筮農工兵商之類。技藝。書畵算譯。砲射刀鎗。車船騎步。匠冶織種。漁獵礦泅之類。

業。士農工兵商。

右件德業。皆出於天理之本然。人事之當然。有一毫不盡便不是人道。有一事欠闕。便不盡人職。交相奬助。必期成就。

禮俗相交。

禮。冠昏喪祭賓。如慶生賀榮聘問交盟之類。

俗。年長二十歲以上爲尊者。十歲以上爲長者。上下十歲以內爲敵者。少十歲以上爲少者。二十歲以上爲幼者。公卿大夫士庶人。皆有定等。皆以己身所在。無論父祖貴賤。師儒任長善籍人衆人惡籍人。皆不論年爵。別席次。凡禮會主賓儐价衆賓。皆有定位。

右件禮俗。皆有常儀。不可一毫怠廢。皆有定等。不可一分踰濫。凡有禮事。各稱家力豐儉。無得侈華。先期報約正。告親戚僚友。赴者或助物助役。亦各稱有無。禮畢卽散。無得留連酣哄。凡達尊慶壽葬祭。小自里坊。大及省國。由約正通告。合力赴助。凡于年爵德位。各隨分等。以敦風俗。

患難相救。

患。死亡閭內死亡。閭長必莅治之。貧窮無以治喪者。助其財役。大者報里社。道路僵殍。從附近閭里收瘞。癘疫。全家染痛。無親戚救療者。閭長通力救之。大則通于里社。

難。盜賊凡盜賊先報閭長。閭長報里長。通赴救之。大者報社若縣跟緝。鬪爭。閭中有鬪爭。閭長平之。有傷損者。皆令當人保治完補。有訟則决之。當人。不理則以次證報里社鄕省。該官違理。報該約議長。得申報辨理。

災。水火凡有水火報閭里長。通赴救之。其被災破業者。通力助之。大者通社縣省國通救。凶荒。被災荒不能生活。無親戚可救者。閭長通力賑貸。大則通報里社鄕通救。使當人報償以力役。其怠濫欺負者黜徒。

厄。癈疾癈疾無親戚依養。閭長通力救活。多則通里社若鄕。通立病院濟之。孤寡。鰥寡孤獨無親戚者。閭長通力救之。多則通里社鄕。立四窮院。合聚其中。使相資爲養。通力助救。

右件患難。是人生之或不免而天意之所矜也。人不相救。旣違天仁。又失人道。必深推慈善。互相赴救。

過失相規。

過。不孝父母祖父母向上皆然。不悌親兄族兄同。不忠家主地主主將國主同。不正男女無別不和。不睦不婣欺誣干奪之類。慢禮冠昏喪祭慶壽之類。悖俗幼犯長。下陵上。悖犯順。客侵主。吸烟鴉片酗酒賭技騙財失業。無常業者。

失。不救患。不赴難。不恤災。不濟厄。約會後期。紊坐失儀。亂言妨公。任便徑退。委任忘忽。

右件過失。所以蔑天理悖人道者也。大者邦有常刑。其小者猶相規戒。俾不至於惡。

右四條。自下達上。凡閭長皆有史。錄其死生慶吊時日。事行善惡禍福。以備考閱。達于里約正。大者達于社鄕省國。以佐褒懲。

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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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君推戴。周禮大詢。其一立君。雖在家天下之世。其立君必詢于民。盖國之治亂。皆係於君。不立賢君而能治者未之有也。凡國君崩殂。或以舜繼堯。或以啓承禹。皆當待民議始定。此孟子謳歌訟獄。天與人與之意。易置。孟子言貴戚之卿易位及伊尹放君。只說大理。盖一國民議皆不歸。天又不與則君只得退位。

三公任遞。古以太師太傅太保爲三公。今若酙酌。似當以太師太宰議政爲三。盖太師掌先聖道德。先王憲章。以正人道。太宰掌一國政令。考官黜陟。以成邦冶。議政掌一國公議。大典獻替。以定國是。皆由至公。如欲倣古。議政可稱太傅。其任遞亦當以至公。孟子言國人皆曰賢然後用之者是也。其去職亦如之。

民稅加減。周禮大詢。一曰詢國危。稅出於民。民意不順則逆。實安危之大係也。

國敎起廢。敎者人之所以爲人。人不順則不可以敎人。亦安危之大係也。

國律修改。法者人命所係。人不允則刑不可施。亦安危之大係也。

大兵和戰。大兵實係國家安危。

大工興罷。大工出於民力。民不肯而强之則亂。亦係國之安危。

大商通閉。大商業亦係國家安危。民不樂而强爲通閉必亂。

右八條。自上而下達。凡國有大政。三公必連署然後乃宣。議政先下于國議院。以次及于里約圈决。上報社約。以次達于上議院而决之然後乃署之。或國有常典。而大宰以下及省縣鄕坊里長有違。皆隨所在約議員三人合意。得發議圈决。始以質問。再而辨論。三而不合。得糾彈之。報于該上司。以次達于上議院。得上聞。

凡里每月晦日。社四時季月朔日。鄕夏冬季月三日。縣每歲臘月五日。省上旬國下旬。上院二十三日爲常會。國有大議及太宰以下。省縣里坊長行政。有違法。議長約正遞推。里社以上。有大事皆先期通告特會。

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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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日主人約正議長以下諸任員蚤入陳位。賓約員議員至門外序齒。東向北上。主人出門。諸任員從西向北上。揖尊者入。諸員從入分庭揖。主東賓西當碑揖。至階三讓升。主人先升。賓次升。主人阼階上少退。北向西上。副正以下其後少退。尊者西階上。餘員未升北向西上。議約長再拜。尊者答再拜。退北壁下少西。南向東上。次異爵者如之。退尊者之次別席。次長者敵者。主人一拜。賓答一拜。退西壁下。東向北上。多則重行。稍少者退東壁下。西向北上。次少者如之。次幼者。主人一拜。賓答再拜。退少者之次。多則重行。賓長者以下皆再拜。尊者異爵者答再拜。主人揖就堂中北壁下。南向揖就坐。重行者。折向南端北向。如其序。主簿奉約規案及國家大典中堂立。抗聲讀大目一次。次將新頒敎令。整讀詳說一次訖。奉議案及善惡籍以次處置。命主簿正簿。執事告禮畢。主人揖衆賓罷座。

凡議案各掌議進案前。以次動議。令諸掌議各因其屬員所議决詳陳之。約議長取三同或兩同者。無同者。以己意取長者。陳說理由。令座中可者起身合掌。否者否。可者過半則决。參半則議約長諭以己意决之。參半以下。議約長諭畢。更命可否。又不能參半。命諸員各以己意陳說。取有同意者。以次更端凡三。取多可者决。各報于該上司。該上司又如之。以次達上議院。

太宰若省縣社里長行政有違。該議約正上質問書。該長具由答覆。議約正更議决之。不合則呈辨論書。該長又答覆。議約正更議决。不合呈抗論書。該長躬臨里約所。面諭取議决。終不合。該長具由呈辭于該上司聽命。太宰省長呈辭于國君。

國君諭旨有違。太師太宰不合則上議辨之。三不合則退位。太師太宰旣署而議政不合。自上議院下至里約議决。同則得上奏辨正。國君未允則申諭之。議政更命議决。不允則國君命太宰臨院申諭。太宰與議政議同則據實上奏明之。三而不合則亦呈辭。議政更命議决。三不合。國君命太師臨院太師與議政同則上奏呈辭如太宰。更議。又不合。國君躬臨議院面諭之。更命議决不合。三公合座。命太卜筮决之。筮决而國君不合則下詔退位。

凡約案各掌議取所錄善惡兩籍進案前。約議正命執事輪于座。命可者圈之。圈者必先書己名。否者點之。亦先書己名。以圈點多少決。參半命圈者說明一次。次進點者說明一次。當人皆避座。更圈點之。取多者。命掌議揚聲讀善籍一次。進善者案前面奬之。次惡者面戒之。各錄付案中。善者貼紅。惡者貼黃。其再入者。善者別席于東特饌。惡者別席于西罰爵。三者善者。保明報于該上司及該長。惡者黜案。大者論報該長。

凡三綱大節表顯者。有特會褒報。以三綱入善籍者後入惡籍減一等。以三綱被罰者後入善籍。亦减一等。

凡大惡國有常刑。不待時黜案。其或情狀寃枉者。合辭申明。

凡入惡籍求自新者。待該閭長或親知人立證保明。進案前受戒。再入者受楚一次。三入者加罰金一元。復案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