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行政程序起訴已受行政處分如被害人請求賠償或被罰人自認有牙行營業權而以有意侵害其權利為理由提起訴訟時均應認為民事訴訟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