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被擄人之家屬囑託以善意向匪說贖既無通匪行為索取謝金又無恐嚇情事應不為罪
代強盜探聽駐防軍隊多寡及富戶家數顯屬強盜之預借行為在強盜罪既無處罰預備明文自無論罪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