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偽造營業合同雖經朦混簽押但內容全部均係虛偽又未經本人追認自係偽造證明他人權利義務之私文書查核情形應注意是否成立侵占及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或成立詐財罪均酌依刑律第二六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