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法四條一款本係刑律關於危險物之特別法該法既無褫奪公權之規定自應依刑律二○九條核斷
匪徒如果於匪首收藏爆烈物意圖擾害公安確有同謀或隨從實施之情形自係共同正犯若僅為匪執役知情而該於項犯罪行為並未預聞亦無隨從實施確證者尚難指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