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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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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1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1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行使偽造文書是否從事公務之官員及文書內容有無足證他人權利義務之事實均應分別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