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審廳受理刑事上告案件得酌核情形取具當事人雙方理由書用書面審理
審廳公判中發票得自行指揮該廳所屬司法警察執行如無此項人員得移請檢廳指揮執行檢廳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