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於詐欺之定婚許其撤銷並非當然無效妻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自可請求離異并許其拒絕同居又定婚與成婚儀式為婚姻成立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