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行求賄賂罪須直接或間接對於官員或公斷人所執行之職務為之間接時並須其行賄之意已達於官員或公斷人始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