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發掘墳墓損壞盜取屍體及殮物者刑律既有明文規定自應按照該條項及第二十六條從一重科處維犯罪情節較重亦祗得科以該條第一項最高度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