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將前清知縣之堂諭移填於該縣前清所遺曾經蓋印之空白公事用紙以為曾經勝訴有案之證明係濫用真正之公印文又行使偽造公文書應依刑律各本條處斷若偽造在赦令以前則僅應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