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4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50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51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1452號解釋→ |
親告罪撤銷之時期以未經第一審開始辯論前為限
對於共同犯罪之告訴本不可分如共犯一人業經告訴審判或告訴後又經撤銷則其他共犯自不得歧異
第一審駁回公訴之案第二審原得發還原第一審更為審理但既經終審發還第二審更審第二審應自本案之審判
←大理院統字第1450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51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1452號解釋→ |
親告罪撤銷之時期以未經第一審開始辯論前為限
對於共同犯罪之告訴本不可分如共犯一人業經告訴審判或告訴後又經撤銷則其他共犯自不得歧異
第一審駁回公訴之案第二審原得發還原第一審更為審理但既經終審發還第二審更審第二審應自本案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