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判一經決定覆審即應視同撤銷至附帶私訴應嚴守不理不告之原則未經當事人聲明上訴亦不得併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