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草案執行編第四八九條之停止執行即刑律第七六條所稱停止執行之一種行刑權之時效遇有依法律停止執行者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