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謂應加蓋戳記而同細則所定發行則有數種自應依其種類按照上述分別認定其為公印文抑係私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