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遺失判詞而有宣判筆錄記明主文不得更為判決若主文無可稽考則應由原為判決之法院進行審理更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