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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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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4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4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監務官署解送私鹽案內連帶所獲之物品經司法衙門判決沒收後應否送還鹽署或扣留應參照統字九七二一○四五號解釋辦理

  刑律上所謂事前縱容或事後得利而和解之無效告訴係指已發生之姦罪而言同時諭知數個四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如合於刑律第六三條之條件亦得緩刑但如其中有一罪諭知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不緩刑

  同時諭知數個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合於刑律第四四條之條件得各別折易罰金但如其中有一罪諭知四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不得折易罰金

  同一姦夫姦婦犯姦罪因經過起訴時效期限消滅後對於復犯之姦罪得行使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