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死後遺產之處分親生子以子數均分養子為所後之親喜悅及親女就關於義男女婿之規定類推解釋均得酌分財產妻於自已生活情形亦得請求養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