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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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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4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4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確定的不能成就之解除條件自應視為無條件但不影響於契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