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慈善養育之目的而和買對手人所扶助養育保護之人者不為罪否則應照補充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