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典當房地契約如載明回贖年限至期業主不願回贖典主不願得業時得由典主別賣如所得不及典價仍可向業主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