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滿十六歲之人不能有效為法律行為如有表示意思之能力者其行為袛須得其保護人之同意若並無意思能力者尚須其保護人代為之始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