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偽造未經政府准許發行之銀行銀錢票應以有價證券論如已得省長正式允准或追認者自應依刑律二二九條三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