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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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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8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9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9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人於覆判判決後誤認為縣判提起控訴者應認為業經聲明不服如不合法得以決定駁回惟仍准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