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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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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0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0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1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責付之家屬犯補充條例第二條之罪者應依該條三項免除其刑

  豫審或公判中檢廳認為應訊問被告人者得請求豫審推事或審判衙門訊問若係偵查他案應行訊問得逕行訊問其筆錄中足供預審或公判案件之參考者應送交預審推事或審判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