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擄人價賣係意圖營利以強暴略誘與刑律三百五十一條相當若係三人以上攜帶凶器犯者依刑律補充條例規定得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