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4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42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2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2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告人四罪有二罪係屬虛偽仍應以誣告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