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得賄私和命案詐指他人殺害致脫正凶於罪應構成妨害公務罪事後翻控如未經過起訴時效自應受理至私和之賄律無正條當然不能沒收其出錢及過付之人自亦不能論罪
已受徒刑之執行更犯徒刑之罪者為再犯加重所科之刑應與前科未執行之刑合併執行
因貧賣妻如妻之父母事前同謀事後分錢應以共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