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58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58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8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8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以營利為目的連續將鴉片煙售賣於人者當然成立刑律二六六條之罪販賣二字並非兩事

  刑律之開設館舍並不以兼售鴉片為條件開設煙燈即可成立

  有心行賄而被人詐騙者係詐欺取財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