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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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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6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6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86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案件該章程所未規定者當准用刑訴法草案第九條之當然解釋數人犯一罪其事物管轄不同者可由上級審判衙門合併管轄

  覆判章程所稱應核准與更正之部分互見時以應更正論等語不過為製成覆判書之形式而於執行刑期為被告人利益起見仍可按照追認性質辦理

  核准更正應用判決覆審應用決定如一案而併用核准更正覆審時可參照覆判章程第四條二項三款之法意製判形式應為覆審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