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預審中未能將被告傳喚或勾攝到庭雖經調查證據自可毋庸遽予終結至計算審限應自被告能傳喚拘攝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