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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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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3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3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搶親如別無義絕情事自不能據為離異之原因惟察其情形已難相處自可妥為勸諭無以職權逕予判離之理

  債務人借他人不動產作擔保品至執行時如物主對於其借供擔保之事實並無爭執自可依試辦章程為查封受理之處分

  保人無論是否人錢並保除對於代債務人清償一層並無爭執外自應另案辦理不能於執行債務人案中逕予扣押

  童養媳雖未成婚子死另許然既因交有聘金發生童養關係則援孀婦再醮之例子父自可主婚

  丈量地畝自應以當事人買賣當時之意思為準如意思不明即以當時該地通行之丈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