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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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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24〕4号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3-4期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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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传承发展城市文化,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本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通过普查,建立本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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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4月底前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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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推动。成立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本市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编制本市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该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强化协调配合。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本市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做好本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好本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参与普查工作。编制本区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四、落实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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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依法普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加强质量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统一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强化工作保障。普查机构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等宣传渠道,采取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为天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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