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天演論/論四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欲知神道設教之所由興,必自知刑賞施報之公始。使世之刑賞施報,未嘗不公,則教之興不興未可定也。今夫治術所不可一日無,而由來最尚者,其刑賞乎?刑賞者天下之平也,而為治之大器也。自群事既興,人與人相與之際,必有其所共守而不畔者,其群始立。其守彌固,其群彌堅;畔之或多,其群乃渙。攻窳疆弱之間,胥視此所共守者以為斷,凡此之謂公道。泰西法律之家,其溯刑賞之原也,曰:民既合群,必有群約。且約以馭群,豈惟民哉!彼狼之合從以逐鹿也,飆逝霆擊,可謂暴矣。然必其不互相吞噬而後行,是亦約也,豈必載之簡書,懸之象魏哉?隤然默喻,深信其為公利而共守而已矣。民之初群,其為約也大類此。心之相喻為先,而文字言說,皆其後也。其約既立,有背者則合一群共誅之;其不背約而利群者,亦合一群共慶之。誅慶各以其群,初未嘗有君公焉,臨之以貴勢尊位,制為法令,而強之使從也。故其為約也,實自立而自守之,自諾而自責之,此約之所以為公也。夫刑賞皆以其群,而本眾民之好惡為予奪,故雖不必盡善,而亦無由奮其私。私之奮也,必自刑賞之權統於一尊始矣。尊者之約,非約也,令也。約行於平等,而令行於上下之間。群之不約而有令也,由民之各私勢力,而小役大、弱役強也。無寧惟是,群日以益大矣,民日以益蕃矣,智愚賢不肖之至不齊。政令之所以行,刑罰之所以施,勢不得家平而戶論也,則其權之日由多而趨寡,由分而入專者,勢也。

  且治化日進,而通功易事之局成,治人治於人,不能求之一身而備也。矧文法日繁,國聞日富,非以為專業者不暇給也。於是乎則有業為治人之人,號曰士君子。而是群者亦以其約托之,使之專其事而行之,而公出賦焉,酬其庸以為之養,此古今化國之通義也。後有霸者,乘便篡之,易一己奉群之義,為一國奉已之名,久假而不歸,烏知非其有乎?輓近數百年,歐羅巴君民之爭,大率坐此。幸今者民權日伸,公治日出,此歐洲政治,所以非余洲之所及也。雖然,亦復其本所宜然而已。

  且刑賞者,固皆制治之大權也。而及其用之也,則刑嚴於賞。刑罰世重世輕,制治者,有因時扶世之用焉。顧古之與今,有大不相同者存,是不可以不察也。草昧初民,其用刑也,匪所謂誅意者也。課夫其跡,未嘗於隱微之地,加誅求也。然刑者期無刑,而明刑皆以弼教,是故刑罰者,群治所不得已,非於刑者有所深怒痛恨,必欲推之於死亡也。亦若曰:子之所為不宜吾群,而為群所不容云爾。凡以為將然未然者謀,其已然者,固不足與治,雖治之猶無益也。夫為將然未然者謀,則不得不取其意而深論之矣。使但取其跡而誅之,則慈母之折□,固可或死其子;塗人之拋堶,亦可或殺其鄰。今悉取以入殺人者死之條,民固將諉於不幸而無辭,此於用刑之道,簡則簡矣,而求其民日遷善,不亦難哉!何則?過失不幸者,非民之所能自主也。故欲治之克蒸,非嚴於怙故過眚之分,必不可。刑必當其自作之孽,賞必如其好善之真,夫而後懲勸行,而有移風易俗之效。殺人固必死也,而無心之殺,情有可論,則不與謀故者同科。論其意而略其跡,務其當而不嚴其比,此不獨刑罰一事然也,朝廷裡黨之間,所以予奪毀譽,盡如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