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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覽/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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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部十六 太平御覽
卷六百五十一.刑法部十七
刑法部十八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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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盛《晋中興書》曰:胡毋崇爲永康令,多授貨賂,政治苛暴,詔都街頓輩百,除名爲民。

《隋書》曰:賀若敦被除名,每出怨言。晋公護徵還,令自煞。臨刑,呼子弼,謂曰:「吾欲必平江南,然此心不果,汝當成之。吾以舌死,汝不可不思。」引錐刺弼舌出血,誡以慎口。

又曰:賀若弼坐免官,弼怨望愈甚。後數年,下弼獄。上謂之曰:「我以高熲、楊素爲宰相,汝唱言雲此二人惟堪奮鼹,是何意也?」弼曰:「,臣之故人;素,臣之舅子。臣幷知其爲人,誠有此語。」公卿奏弼怨望,罪當死,上惜其功,于是除名爲民。

又曰:高熲得罪,除名爲民。初爲僕射,其母誡之曰:「汝富貴己極,但有一斫頭耳,爾其慎之。」由是常恐禍變。及此,歡然無恨色,以爲得免于禍。

又曰:權武爲潭州總管,晚生子,與親客宴集。酒酣,遂擅赦所部內獄囚。武帝以南越邊遠,治從其俗,務便宜,不依律令,而每言當今法急,官不可爲。上令有司案其事,皆驗。上大怒,命斬之。武于獄中上書,言其父爲武元皇帝戰死于馬前,以此求哀。由是除名爲民。

《晋律》曰:吏犯不孝,謀煞其國王侯伯子男,官長誣偷授財枉法及掠人和賣誘藏亡奴婢,雖遇赦,皆除名爲民。

又曰:除名,比三歲刑。

又曰:其當除名,而所取飲食之用之物,非以爲財利者,應罰金四兩以下,勿除名。

晋潘岳《閑居賦叙》曰:今天子諒暗之際,領太傅主簿府誅,除名爲民,俄而復官。

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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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曰:梁松遷太僕,數爲私書請托郡縣。二年發覺,免官,遂懷怨望。四年冬,乃懸飛書誹謗,下獄免。

《宋書》曰:庾登之爲司徒長史,南東海太守府公彭城王義康專覽政事,不欲自下厝意,而登之性剛,每陳己志。義康不悅,出爲吳郡太守,以贓貨免官。

又曰:謝靈運在會稽,亦多徒衆,驚動縣邑。太守孟顗因靈運橫恣,表其異志。靈運馳詣闕,上表自陳本末。文帝知其見誣,不罪也,以爲臨川內史。在郡游放,不異永嘉。爲有司遣使隨州從事鄭望生收靈運,興兵叛逸,遂有逆志,爲詩曰:「韓亡子房奮,秦帝魯連耻。本自江海人,忠義感君子。」追討禽之送廷尉,廷尉論上斬刑,上愛其才,欲免官而己。彭城王義康堅執,謂不宜恕,詔以謝玄勛參微管,宜宥及後詞,降死,徙廣州。

《晋律》曰:免官比三歲刑,其無貞官而應免者,正刑召還也。

又曰:有罪應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職官。

又曰:其犯免官之罪,不得减也。

又曰:其當免官者先上。免官,謂不聽應收治者也。

收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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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曰:金作贖刑。

又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六百兩曰鍰。鍰,黃鐵也。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倍百爲二百也。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倍差謂俗之文半爲五百鍰。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國語》曰:桓公問:「齊國寡甲兵,爲之若何?」甲,鎧。兵,弓矢之屬。管仲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諸,之也。謂輕其過,使以甲兵贖罪。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重罪,死罪。犀,犀皮,可爲甲。戟,戰戟也。秘長二又六尺。輕罪贖以劬位切盾一戟,輕罪,劓刖之屬。貴盾,綴革有文加續。小罪謫以金分。」小罪,不入五刑者。以金贖分兩之差,今之罪金是也。《書》曰:金作贖刑也。

《家語》曰:魯國之政法,贖人臣妾于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貢贖之而辭不取。孔子聞之曰:「賜失之矣。夫聖人舉事,可以移風易俗,而教導可以施于百姓,非獨身之行也。今魯國富者寡,貧者多,贖人授之益金則爲不廉,則何以相贖乎?自今己後,魯人不復贖人法于諸侯矣。」

漢書》曰:文帝常行中渭橋,有一人聞蹕,匿橋下。久,以爲蹕過,走出,乘與馬驚。廷尉張釋之奏犯蹕,當罰金。帝怒曰:「賴吾馬和柔,他馬己傷敗我,廷尉乃罰金耶?」

又曰:張敞上書,論死刑以下出粟贖罪,以給軍用。蕭望之以爲,父兄囚執,子弟將不顧死亡之患,敗亂之行,以赴財利求救,一人得生,十人以喪,且富者得生,貧者獨死,刑法不一也。

又曰:貢禹上言: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行。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爲吏,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內大化。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開地廣境,日見功大,遂縱嗜欲,乃行一時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者補吏,是以官亂民貧,盜賊幷起。

又曰:衛青爲太中大夫,元光六年拜爲車騎將軍,擊匈奴,出上穀。公孫敖出代郡,李廣出雁門。敖亡七千騎,廣爲虜所得,得脫歸,皆當斬,贖爲庶人。

又曰:趙食其,祋祤人也。祋,丁外切。栩,許羽切。爲右將軍,從大將軍出定襄,迷失道當斬,贖爲庶人。

又曰:博望侯拯喂、郎中令李廣俱出右北平異道,匈奴左貢王將數萬騎圍廣。廣與戰二日,騫至,匈奴引兵出。騫坐行留當斬,贖爲庶人。

又曰:右衛將軍蘇建亡軍,獨身脫還,贖爲庶人。

《後漢書》曰:孝明時詔:「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四十匹;左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犯罪未發覺,詔書到日自告者,半入贖。」

《晋書》曰:王弘有政績,後爲河南尹,苛碎。坐桎梏罪人,以泥墨塗面,置深坑中,餓不與食,又擅縱五歲刑以下二十人,爲有司所劾。帝以弘累有政績,聽以贖罪論。

又曰:烈王無忌,閔王承之子也。承爲荊州刺史王廙所害。江州刺史褚裒當之鎮,無忌譏Δ陽尹桓莖θ餞于版橋。時王廙子丹陽丞耆之在坐,無忌志欲復仇,拔刀將手刃之,裒、景命左右救捍,獲免。御史中丞車灌奏無忌欲專煞人,付廷尉科罪。成帝詔曰:「王當以體國爲大,豈可尋繹由來,以亂朝憲?主者其申明法令,自今己往,有犯必誅。」于是聽以贖論。

《齊書》曰:到,永明元年爲御史中丞。車駕幸丹陽郡,宴飲,恃舊,酒後狎侮同列,謂庾杲之蠢爾蠻荊,其俗鄙。復謂虞曰斷谷文身,其風陋。王晏旣貴,雅步從容,又問曰:「王散騎復可故爾?」晏先爲國常侍,轉員外散騎郎,此二職清華所不爲,故以此嘲之。王敬則執查,以刀子削之,又曰:「此非元微頭,何事自吃之?」爲左丞庾杲之所糾,以贖論。

《唐書》曰:後魏起自北方,屬晋室之亂,部落漸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人乘寬政,多以違令得罪,死者以萬計,于是國中騷然,其後,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

《會稽典錄》曰:楊矯爲右丞,詣南宮取急案條閣舊事,于復道中逢太常羊柔不避車,又下矯糾奏柔以爲知丞郎應行威儀有序,九列外官而公干犯,請廷尉治柔罪。詔勿治,以三月俸贖罪。

《晋律》曰:其年老小篤癃病及女徒,皆收贖。

又曰:諸應收贖者,皆月入中絹一匹,老小女人半之。

又曰:贖死,金二斤也。

又曰:失贖罪囚,罰金四兩也。

又曰:以金罰相代者,率金一兩以當罰十也。

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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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楚共王即位,將爲陽橋之役,使屈巫聘于齊,且告師期。巫臣盡室以行。遂奔晋,晋人使爲邢大夫。子反請以重幣錮之,禁錮勿令仕。王曰:「其自爲謀也,則過矣;其爲吾先君謀也,則忠。忠,社稷之固也,所蓋多矣。蓋,覆也。且彼若能利國家,雖重幣,晋將可乎?言不許。若尾嫳于晋,晋將弃之,何勞錮焉?」

又曰:會于商任,錮欒氏也。禁錮欒盈,使諸候不得授之。二十二年,會于沙隨,復錮欒氏也。晋知欒盈在齊,故復錮也。

《後漢書》曰:河內張成善說風角,推占當赦,遂教子煞人。李應爲河南尹,督促收捕,旣而逢宥獲免。應愈懷憤疾,竟案煞之。初,成以方艱嗷通宦官,帝亦頗訊其占。成弟子牢循因上書誣告應等養太學游士,交結諸郡生徒,更相驅馳,共爲部黨,誹訕朝廷,疑亂風俗。于是天子震怒,班下郡國,逮捕黨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遂收執應等。其辭所連及陳實之徒二百餘人,或有逃遁不獲,皆懸金購募。使者四出,相望于道。明年,尚書霍、城門校尉竇武幷表爲請,帝意稍解,乃皆赦歸田里,禁錮終身,而黨人之名猶書王府。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鸞上書大訟黨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詔司隸益州檻車收鸞,送槐里獄,掠煞之。於是又詔州郡,更考黨却逝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錮,爰及五屬。謂斬、齊、大功、小功、緦麻也。

又:韓棱初爲郡功曹,太守葛興中風,病不能聽政,棱陰代興視事,出入二年,令無違者。興子嘗發教欲署吏,棱拒執不從,因令怨者章之。章謂令上章告言之。事下案驗,吏以棱掩興病,專典郡職,遂致禁錮。顯宗知其忠,後詔特原之。

又曰:弟五倫上疏云︰「三輔論議者,至雲以貴戚廢錮當復,以貴戚浣濯之,猶解酲當以酒也。病酒曰醒。詖險趨勢之徒,誠不可親近。」

《齊書》曰:王宴弟詡,位少府卿。敕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伎。詡與射聲校尉陰玄知坐畜伎免官,禁錮十年。敕特原。

《典略》曰:馬騁在東觀十六年,以爲久費精思,非養生之道,擅去離署,免官,禁六年。

崔鴻《前燕錄》曰:遼東內史宋該舉侍郎韓偏爲孝廉,慕容俊令曰:「夫孝廉者,道德沉敏,貢之王庭,偏往助叛徒迷固之罪。及王威臨討,憑城醜詈,此則勃之甚,奈何舉之?該下吏可正四歲刑,行財祈進,虧亂王典,可免官,禁錮終身。」

《晋令》曰:犯免官,禁錮三年。

《鄭玄別傳》曰:玄病篤,與益恩書曰:「吾預黨禁錮十四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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