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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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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學位授予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12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22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722 號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43 年 6 月 4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刊總統府公報5011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20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48 年 4 月 1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刊總統府公第 1006 號
中華民國 61 年 5 月 12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61 年 5 月 27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刊總統府公報第 2422 號
中華民國 66 年 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66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0376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3156 號
中華民國 72 年 4 月 26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72 年 5 月 6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 刊總統府公報第 4134 號
中華民國 83 年 4 月 14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83 年 4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223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增訂第7之1, 7之2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80號令增訂公布第 7-1、7-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4 日 修正第2, 3, 13, 17條
增訂第2之1, 5之1條
93年6月4日修正之條文有關授予副學士學位之規定,自93年1月16日施行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13、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5-1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有關授予副學士學位之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增訂第7之3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21號令增訂公布第 7-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90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除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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