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法院释明函 (2022年6月5日, 致嵇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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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公信处字〔2022〕2号 | 建湖县人民法院释明函 作者: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5日 |
嵇书龙:
我院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你向本院提交的原告嵇书 龙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一案,诉讼请求:不服阜宁县公安局 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阜公信处字【2022】2号【关于嵇 书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现向你特作释明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的 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 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故针对起诉人嵇书龙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的内容和材 料,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 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释明,该案本院不予受理,现将你 的起诉材料一并退回,特此函告。
(建湖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