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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齋全書/卷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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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百三十六 弘齋全書
卷百三十七
作者:李祘
1814年
卷百三十八

審理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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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尙道慶山縣朴先旭獄。辛丑○敺打金順采。第四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詞證難信。傷處不明。合有酌處之道。刑曹回啓。全沒事實。道臣推考。草溪郡陳風獄。敺打金岳只。翌日致死。實因因病。○本道啓。終欠審克。今方酌決。刑曹回啓。全沒事實。道臣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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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朴先旭。詞證之難信。傷處之不明。姑舍是。設令先旭眞有所打良置。打是一度臀。而所謂打臀。非渠所爲二度加打。又是乞人之自願兺除良。火燃渠家。亟其乘屋。左撲右滅。手足腁胝。奚暇打順采乎。道啓之節略。明知其必無疑而然是如乎。道臣不必推考。此囚乙良。卽令白放爲旀。陳風。陳風則扇打岳只之頰。岳只則口咬陳風之指。將打較咬。咬反爲重。如使陳風邂逅致命。亦可謂被咬而死是乙喩。岳只之抱病長醉。又被官箠。備載屍帳。明有證據。當初行檢。可謂法外。無恠乎道伯之撮要陳聞。勿爲推考。此囚段置。卽令白放。

慶尙道大丘府崔者斤用獄觸打姜命三。卽日致死。已埋不檢。○本道啓。償命於不檢之獄。難保無寃。求生於可疑之地。不害惟輕。刑曹回啓。道臣結辭。儘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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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屍體之徑埋翌朝。屍親之右袒彼隻。足爲可疑之端兺不喩。頭觸拳打之說。旣發於莫奉等之招。腦拆脚折之證。又出於蔡師龍之口。則不可謂全無可據是乎矣。但考諸文案。參以事理。則屍親之初頭牢諱。旣無私和之跡。畢竟發告。又在窮覈之後。而蔡哥之始若不知。末乃立證。專出含憾之意。則其所爲言。俱無足取信是遣。况旀命三本以久病之人。又染新熾之疫。猝地起動。與人相詰。熱之所使。半晌爭鬭。歸家卽斃。病之所添。雖以者斤用言之。旣是五錢未辦之形勢。則安有一村私和之權力乎。大抵此獄未埋之前。旣失檢驗。被打之時。又無參看。則傷處有無。何所憑據。詞證眞僞。又難辨別是隱則。償命一款。不可輕議。令道臣參酌決配。

慶尙道晉州牧鄭元己獄本道査啓。終欠審恤。刑曹回啓。有欠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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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鄭元己。渠所謂林女之殺子。歸咎仲文之打嫂及姪。初不近理。末又落空。則元己之欲奸有夫之女。至踏在襁之穉者。旣成獄案。又經査啓。到今似無可疑之端是乎矣。想其光景。參以事理。半夜蝸屋。三人角戰。彼此相撲。左右迭加之時。穉兒有無。無暇覺得。畢竟見踏。未知的在誰足兺不喩。不知誰某所踏之言。雖曰嫂叔間私語。旣爲査問時公證。則推此一款。有難抵法是旀。屍親佯欲私和之說。亦涉可疑。若專以元己蹴踏。必欲發告。則何不卽日告官。直請譏捕。而往復徵索。論定多少是如可。及其不給之後。始乃發告是隱喩。以此以彼。不可直斷以償命之律。道臣結辭。誠爲的確之論。依所請。以強奸未成律。斟酌決配。見戊戌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本道査啓。實因可疑。刑曹回啓。置諸稟秩。道臣推考。仍令加刑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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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事。四經査啓。再判覈奏。獄情顚末。曾所詳知。當初之傅生決配。向後之還囚更覈。兩度處分。各有意義。而文案中有疑晦處云者。已諭於前判付。非特龍錫,龜錫元無首從之別兺不喩。大抵此獄之成。爲許主。許爲成奴。無足爲殺死之肯綮。則龍錫雇工旁照之律。秋曹奴主已定之論。俱不必拖長說道。只當就緊證之招辭。傷處之實因上斷獄耳。許采被打之時。無論鎌柄鳥杖之大小。十七單七之多寡。姜尙周以屍親。切査之間。親聞許采素有冷疝之說。屢受刑訊。終不變招。朴大林以同時被打之人。亦曰杖痕別無堅硬之處。兩造對辨。亦未發明。畢竟檢驗時實因。不過或似太片。或似豆子。則其杖之毒。何至於攻注肚腹。翌曉致命是旀。况又丁談七度之說。已發於許采未死之前。則其何以預料其必死。減却十杖之數乎是旀。伊日漸加之證。若由於杖毒是隱則。又何不以杖毒藥治之是遣。乃以椒茶蘇合。以通其中焦。艾灸鐵鍼。雜試其關尻是隱喩。卽此數三條件。已爲難決之端。直斷償命之律。終非愼刑之道。而但向來之乍配旋推。非謂彼言之一毫可疑。所貴殺獄之十分詳審兺除良。曾於許哥鳴錚之時。泣訴衛外。聲徹駕前。目擊其狀。心有垂憐。慮或有切肌之寃。次骨之痛。猶欠照察而然是旀。又况鄕俗健訟。武斷居半。故付之抑強扶弱之義矣。到今更査。則端緖尙此未得。疑晦與前無異。以龍龜之同罪。強分首從。一配一囚。終涉徑庭。依初判付。龍錫還發配所。見戊戌

慶尙道安義縣金七甲獄縛打朴召史。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宜置罪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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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屍帳實因。雖極狼藉。看證招辭。終不別白。大抵朴女見疑於行奸。終至於定屬。則其夫之憤惋。人情之常。家人之駭痛。事理則然。當其朴女被逐。自還發惡不去之時。此則必欲驅送。彼則必欲強留。輾轉層激。光景危怕。而畢竟七甲曳出之際。男強女弱。拂手臥地。互爲撞著。相與顚仆是隱則。七朔之胎。不待磨胷打肩。已爲十分必死之兆兺不喩。况又其妹縛臂。其母打腮。七甲擧足。貴三扶腰。而許多諸人。各又擧髮。則以抵死不去之心。應抵死必逐之勢。其間之迭加交攻。可推而知是隱則。朴女之不日致命。果不知的在何人之手是旀。且以屍親初招中朴女臨死之言觀之。七甲順德其妹。與妹夫貴三,再中等。結臂縛足。互相踢打云。若是七甲之獨有所犯。則何故詳擧諸人之竝力。不別七甲之下手乎。假令再中,貴三之招。雖有可據之證是如爲乃。其矣等犯手之說。緊出於屍親之初招。故自己干犯。方事發明是去等。妹夫死生。何暇顧恤乎。此所以初則漫漶。末始呑吐者。專出於拔足免罪之計。兩漢納供。尤不足取信是隱則。此獄當以朴女互相踢打之說。爲第一肯綮。七甲之諉以其夫直爲元犯者。終涉疑晦。殺獄事體。元犯爲主。而元犯旣未的定。則罪在共敺。刑及一人。終非愼獄之道兺除良。道啓中因奸薄敺。情或可恕云者。亦可謂不無所據。以此以彼。宜施惟輕之典。減死定配。

慶尙道龍宮縣金一必獄刃刺千乭。第三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終有惻傷。刑曹回啓。依法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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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獄案雖似明白。獄情誠有殘忍。被殺之千乭年雖十九。被告之一必齒才十四。始因一枚瓜摘食。與之起鬧。至於殺死。而事由至微。罪犯罔赦。設有眞正得情之端。若抵大辟。尙可哀矜是去等。况旀此獄事無必殺之跡。有可生之道。卿曹回啓。雖以覆檢干證納金之招中。問於一必則答以此。固吾罪云云之說。歸之證左。而此則有不然者。初檢看證白萬得招內。以爲千乭以其鎌子。斫傷一必之手指。則一必亦以其鎌子。欲斫千乭之手指。而千乭揮拂之際。鎌子誤觸腹部云爾是隱則。均是干證之招。而卿等之不信萬得之說。反主納金之言者。莫曉其故兺不喩。萬得與納金。皆非目覩之人。卽是聞所聞傳所傳是隱則。又豈可疑信於其間乎。此一可疑也。借使一必果發此固吾罪之說是良置。渠以幼穉驚遑倉卒之際。不辨渠之故刺與彼之自觸。遽以吾罪之說向人云云者。不是異事。以此謂之怯言先發。容或近似。謂之姦謀未萌。實不襯當。此二可疑也。以覆檢跋辭觀之。千乭壯而健。一必羸而幼。此弱彼強。手勢不敵。一必雖欲擧手擬刃是隱乃。千乭寧容露腹受刺乎是旀。且兩漢共持一鎌。以刃相向。或進或退。一必之鎌。雖觸千乭之腹。坐在無情。非出用意。則此三可疑也。此等獄事。雖在年長之人。或有傅輕之論是去乙。况此未成童之兒乎。律文十歲前。有免刑之法。而十五歲以前。無擧論之文。道伯不敢輕易酌決是乃。原其事狀。不過一時之兒戲。亦無傍觀之參證是隱則。雖謂之獄未具可也。卿等之請以依法同推者。殊欠審恤之體兺除良。年未十五者。元無刑訊之例。則雖欲同推。其勢末由是置。藉或不刑以杖是乃。寧有如許法律。以此以彼。傅之生議。固無失刑之嘆。以次律勘配。

慶尙道密陽府尹龍云獄敺打僧來權。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元犯未的。全仁興還囚嚴覈。刑曹回啓。元犯未的。還囚仁興。各別究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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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大體殺獄。定其元犯。然後方可論償命之律。而至於此獄。仁興,龍云互爲首從。前後推官之一定一否。新舊道伯之屬彼屬此。俱有所據。尙無的斷。蓋以龍云之木杵猛打。直歸之首犯。仁興之土廳指揮。只謂之原謀是乎乃。然而就其文案而考之。則當初龍云之認僧爲賊。指告執捉。則龍云未必不爲原謀也。仁興之筇杖間打。兩膝蹴翻。則仁興未必不爲首犯也。卽此一事。亦難辨首從之別是去等。前道臣未執明證。一推一配。頗欠愼獄之道。推考爲旀。全仁興。還囚更覈。以爲歸一償命之地。

本道査啓。不敢論斷。刑曹回啓。未敢苟同。

判。不欲苟同。無恠或然。而濯舊從新。亦何不可乎。與湖南前伯回啓中崔海事。可謂一而二也是置。朝家欽恤之政。凡係無奈何之獄。尙念必求生之方是去等。况此獄事。道狀曰可疑。曹啓曰可疑。此固可疑兺除良。到今仁興物故之後。一獄元無兩元犯。速卽決折。不至失刑。密陽府殺獄罪人尹龍云。參酌定配。

慶尙道星州牧愼廷臣獄敺打金盛根。翌日致死。實因。初覆檢飮毒。三四檢被踢。○因廷臣子基修擊錚行査。本道査啓勿施。又因廷臣妻上言。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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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獄案疑端有無除良。該道査啓之只以姪稱子。謂可勿施。至於獄事。初不擧論者。道臣事極爲疎忽。卿曹覆啓跋辭。誠甚的確。今番。除尋常。詳査狀聞之意。嚴飭行會爲旀。其時道臣推考。

本道査啓。容有可恕。刑曹回啓。不當置之償命之科。

判。更令卿細閱詳究者。疑晦政在此一款是如乎。覆辭中先已被踢後又服毒云云。可謂畫出眞境。如是分屬。然後段落無相混淆。詞案始具體格。到今全乭就捕與否。元無係干於獄情。星州牧殺獄罪人愼廷臣減死。卽令道臣參酌決勘後狀聞。

慶尙道尙州牧金兌寶獄敺打朴貴乭。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輸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因其子古宏擊錚。刑曹草記。兌寶打殺貴乭。傷痕狼藉。詞證俱備。今此登聞。極涉猥越。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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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古宏。七月又擊錚。勿施。八月又擊錚。刑曹草記。勿施懲治。

傳曰。事係爲父訟寃。不必懲治。復勿如是之意。嚴飭分付。近來殺獄公事。或入或不入。故有此等呼寃。亦屬幽鬱之一端。春初以後。諸道錄啓或査啓諸囚文案。與判堂相議。從速覆啓可也。

古宏更爲擊錚。刑曹回啓。勿施勘處。

傳曰。屢度防啓之後。又此呼籲。期於遂願。每每煩徹。雖極無嚴。究其本事。卽爲父鳴寃之事也。矜憐則矜憐。原文案。卿等更加詳閱。如有求生於必死之端。論理草記。否則置之可也。

刑曹草記。令道臣更行査覈。則或有端緖。

傳曰。依此爲之。

慶尙道永川郡孔今得獄。推擠權德守。卽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推觸腦。覆檢被推裂腦。○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容或參恕。永川郡金哲夢獄。築踏朴東柱。卽日致死。實因初檢醉飽築踏。覆檢醉飽被築。○本道啓。嚴訊輸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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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孔今得。法則難赦。情或可恕。卿等起疑。儘有意見。而較見同郡殺獄罪人金哲夢獄事。反有輕重之別。今得。不醉而打醉漢。尙傅生議是去等。至於哲夢。與朴東柱起詰者。明知出於無心兺不喩。彼醉此醉。頭撞膝壓。兩漢手勢。難分主客。特以東柱則死。哲夢則不死之故。哲夢仍作正犯是如乎。况旀屍帳傷處。太不分明。非皮脫則血癊也。元無要害堅硬之處。此又今得文案所無之事也是置。屈法於今得。擬律於哲夢。得無斑駁之嫌乎。今得,哲夢乙良。竝減死定配。

慶尙道長鬐縣朴之白獄足踢驛奴萬己。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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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當初造謀。則同船諸人。不無參涉。畢竟成獄。則天守之白。互爲元犯。而若論其證參。則以天守爲元犯時。衆招皆歸於天守。以之白爲元犯時。衆招又歸於之白。將何所適從乎。推官道臣。輒以渭相之捽曳。磇霜之請買。爲其斷案。而雜沓中錯看。本非異事。爲他人貿給。亦無足恠。以此明驗。未知其恰當。六年滯囚。已受百餘次之刑。參酌勘律。實合惟輕之典。減死定配。

慶尙道興海郡崔順才獄敺打崔奉己。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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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尙州牧宋小男獄刃刺金淡發。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另加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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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草溪郡鄭正龍獄足踢金乭伊。卽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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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靈山縣河允才獄足踢姜世男。第十一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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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河陽縣尹奉儀獄足踢尹守萬。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令道臣査出參見人。盤覈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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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黃海道瑞興縣朱臥達獄刃刺申將乭。第十二日致死。實因逢刃。○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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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將乭未死之前。渠旣自服。將乭旣死之後。渠反變辭者。專出於死中求生之計。別無可疑之端是隱乃。但前後文案。不無一二疎漏處。蓋殺獄專以屍親之招爲主。而將乭之父貴日初檢招。以爲朴枝茂通奇曰。將乭爲人被刺。至於死境云。故卽來枝茂家。留二日歸家是如是遣。覆檢招。則以爲朴枝茂專人馳訃曰。將乭於場市被刃刺。仍卽致死是如爲臥乎所。初招之聞刺往見。旣在其子之生前。則覆供被刃殞命。有若初聞於死後者。卽一疑端是旀。臥達段置。當初自服。太涉容易。被告人之招。則曰臥達雖云被酒刺人。而殺人之事。豈不知畢竟成獄而自己擔當乎。査官之言。則曰最初納招。似是醉中眞情發。欲免誘引之目。則謂之以雖醉豈不知。欲驅元犯之科。則謂之以醉中眞情發。一醉字而多用其義。亦涉逕庭兺不喩。吳道彬,金太京之以同行而不與告官。徑歸金郊。朴枝茂之以屍親而只託傳說。不採看證者。俱係可問之端。而一不擧論。其在審愼之道。剖析此等疑晦處然後。曰生曰死。可以擬議是去乙。前後道伯之不爲反覆究覈者。殊甚疎略。而到今三十餘年之後。雖欲推閱。可謂末由。元犯之臥達年過八十是隱則。所謂看證。所謂辭連諸人。非老則死。設或不死。獄又老矣。獄老生姦。豈非此獄準備語乎是旀。且念道伯之以此獄案屬之惟輕者。非以臥達所犯。謂有可疑之端也。謂有可生之道也。八十以上十歲以下殺人應死者。擬議奏聞。取自上裁之文。旣載大明律。而其下小註。解其意曰。老少特被哀矜。蓋此律文云云。雖指犯罪時年滿與未滿而言是隱乃。大抵死囚。必行考覆而結案。雖於結案之後。又經三覆而正刑。古昔先王審獄恤刑。哀痛惻怛之意。溢於法外。豈非後世人辟之所可柯則者哉。卿曹覆啓中執難之論。固知出於守經之義。而抑有一說之可以曉譬者。藉令臥達承款而登於啓覆文案是良置。必有參恕之道是去等。况旀訊推閱實。始萬必欲生之義是如可。證援俱絶。終歸無可憑之科是隱則。今若以律文旨意。煞有間隔。因仍拷掠。竟至瘐死。甚非不忍之政。減死定配。

黃海道延安府朴千一獄踢踏鄭道明。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反覆深究。起疑轉深。刑曹回啓。道臣論難。誠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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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實因之不分明旣如彼。詞證之屢變招又如此是如乎。大體獄情。當問原頭。干證人尹召史。雖曰鄭道明之妻族。旣與千一作隣居生。別無釁隙。而且道明之於千一。千一則謂之讎視道明可也。道明則元無可怒於千一之事。尹召史家相逢之時。只有言詰。不被踢踏。則道明尙未必甘心於千一是去乙。况旀道明之妻族尹召史乎是旀。至若尹召史所招之多般變幻。年老女人。屢被拷訊。無怪其如此是遣。且以被傷處言之。腹部腎岸。不甚相遠。不可以此直歸之於傅輕。而千一之率置道明於渠家。邀醫治療者。又涉可疑是乃。殺獄體段。實因爲主。詞證次之。旣無形跡可執之傷處。屬之飮酒中暑。因致殞命者。卿曹論啓。不無所見兺不喩。名以檢狀實因。或曰稍有脗合。或曰近似醉飽者。寧有此等獄體是旀。其他詞證之疑晦。亦如卿等之言是在果。設如尹召史之招。十分明的。以親屬爲干證。便不公平是去等。違端之差錯。又不止一二是隱則。豈可諉以已成之獄。然疑不決乎。當初成獄是在該道臣推考。此囚乙良。以次律勘配。

黃海道鳳山郡金世同獄與康馬頉相戲。馬頉折項。食頃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世同所犯。非出害人之心。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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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馬頉之折項致死。雖由於世同之執髻同仆。而原其情則旣無平日纖芥之怨。又無役處鬭鬨之事。則其無戕害之意。不言可知兺不喩。雖以參證諸供觀之。前後所招。同歸之於一場戲劇是遣。正犯招辭。亦無終始糚撰之跡。則雖無律典之可據是良置。尙有原恕之端是去等。况旀律文中所載。旣有依據是隱則。不可以殺害之律施行。斷然無疑。世同依律收贖。以給馬頉後。卽爲放送之意。分付本道道伯。

黃海道長連縣高廷萬獄敺打其弟廷云。移時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以杖徒律勘處。刑曹回啓。以故殺律施行。道伯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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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高廷萬段。其矣身之所罹。其矣弟之所犯。在其矣等。可謂不幸之不幸是如乎。人倫之變。莫有甚焉是隱乃。其矣弟本非恒人是隱則。法不當償命是如乎。如使其矣身早知不成獄不行檢之委折。其矣身雖甚愚蠢。必無似此手勢是置。然毋論杖流與杖徒。要之爲貸死則一也。道臣勿推廷萬。依道啓照律勘放。

黃海道白川郡趙載恒獄因判付本道査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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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白川郡趙載恒獄事。究觀屍親及正犯前後招辭。實多疑端。有難遽決。大抵獄體。雖以實因爲主。必待詞證俱備。始乃成獄者。所以重人命也。今此載恒妻尹女之脊背傷痕。雖曰明白。其痕直長。上廣下尖。或云如梨葉。或云如黃豆葉。則爲足踢之痕。未可謂分明。至於詞證。元無可據。屍親之所執以爲言者。不過泛稱一村人所喧傳。而其言根則歸之於法不當詰問之一兒婢。尤豈非大疑案乎。尹女一夜之間。不病而斃。則屍親之致疑。雖不是異事。而當初李可遠旣疑其非命。遍看肢節。周視項頸。則何獨不見其脊背而得其傷處乎。又其踢殺之說。喧傳一村。則趙𨩉以舅甥之親。何不登時告官。而乃發厚葬之說。顯有索賂之意乎。及當告官也。𨩉又何不自告。而使可遠招致尹奴於越境之地而替告乎。渠輩之不卽告官者。眞出於詳探之意。則畢竟探得者。果是何事何言。而乃發於踰月之後乎。凡此諸條。俱係情理之外。則前後檢官。一不致察而詳訊者。不但大失獄體。况此獄肯綮。專在於兒婢傳說之虛實。則以奴證主。雖曰法典所禁。而設令此言初出於兒婢之口。轉入於可遠之耳。說者傳者必有其人。則初覆檢之時。所當覈其所傳之階。究其足踢之狀。然後情可得而獄可成矣。今乃不此之爲。只憑屍親所謂喧傳之一語。作爲正犯踢殺之斷案。是誠何許獄體乎。末因營題。一次盤問於可遠。而可遠以爲渠坐舍廊。聞庭邊人言。欲問言根則已散去云者。是果成說乎。初旣高聲。使遠坐之可遠聞之。末又諱之。決無是理。且况其時所聞。只是尹女被踢。卽地致斃一句語。則可遠前招中晨朝炊飯。奔避竈間等說。又是何處所聞。何人所傳乎。推官之不復究詰。監營之仍置不問。遽以載恒爲正犯。容易錄啓者。豈不有乖於審克之道乎。以結語觀之。如此疑獄。推官之臆料徑斷。不可無罪。初檢官白川郡守權中立。覆檢官延安府使李雨培。令該府處之。卿則從重推考。卿其更爲別定査官。多般考覈以聞。

本道査啓。趙載恒償命一欵。尤無可論。李可遠,趙𨩉以待稟處。刑曹回啓。載恒停推。李可遠等。待用刑嚴訊。

判。依允。見庚子

黃海道黃州牧尹才亨獄敺踢楊女大阿只。卽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其子芳莘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覈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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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芳莘誣罔之罪。亦宜嚴治。

判。依允。

平安道楚山府朴亨道獄蓄嫌於劉雲三。雲三縊死於亨道家。實因初覆檢死後被縊。三檢死後假縊。○因亨道弟貞道上言。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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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卿曹論理。極爲的確。遠外獄情。雖難遙度是乃。初檢官所爲。奚特黯黮。爲先下該府。拿問口招爲旀。其在審愼之道。一邊呼訴。有難盡信。依回啓。令該道臣勿拘驕弁顔私。除尋常。親執嚴査。

本道査啓。初檢論報。未免勒歸。刑曹回啓。檢官不可不重勘。亨道合施惟輕之典。

判。朴亨道惟其可恕之義。不但予意爲然。道狀曹啓。皆無他意。可謂僉謀詢同。令道臣卽爲酌放後狀聞事分付爲旀。該府使朴光迪。眞所謂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雖欲急於遂非。豈容如彼設計。其爲無狀。殆有甚於不法。如許手段。更畀字牧。不特無以戢他守令而已。噫彼無告。皆將爲搗膝誣服之鬼。所當直令勿復檢擬。而猶從三思之義。姑不下敎爲去乎。光迪乙良。令該府更爲拿囚。以此査啓及判付內辭意發問目。嚴問口招以聞。

平安道嘉山郡金準京獄。敺打靑南。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加刑取服。刑曹回啓。加刑得情。肅川府金億才獄。刃斫吳仁喆。第十日致死。實因被刃。○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加刑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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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固狼藉。其在審愼之道。當初覆啓怱遽。未及深思之致。雖難傅生。或有更査之端是乙喩。卿等更加輪見後論理覆啓。

刑曹啓。竝更加刑得情。檢官推考。

判。兩囚所犯。均是罔赦。論其跡則故犯。究其心則至凶。此等獄案。亦欲從輕是隱則。旣違生道殺人之義。又非刑期無刑之道是乃。惟其哀矜惻怛而求生必死。無疑處起疑。會疑而釋疑。然後生者可以無怨。死者可以解鬱乙仍于。今番諸道獄案。凡爲近百度。而朝家蚤夜審閱。不遑怠忽者。意豈淺淺也。雖以金準京事言之。日前更令回啓。實出審愼之意兺不喩。起疑之端。在於傷處。與屍親招者儘合始料。自本道嚴加究覈以聞。而檢官推考事。依回啓施行爲旀。又以金億才事言之。非謂屍帳之有可疑。詞證之有未備。誠以䪿下耳上。旣有速死之處。而過旬致命。便屬太緩者。卿等起疑。果有所據兺除良。元犯招中往見仁喆。則仁喆以爲所傷不至必死。而添得他病云云是如。丁寧納招。則此雖曰死中求生之語是良置。或有一段苗脈而然是隱喩。億才與仁喆酬酢之時。在傍參聽。必當有人是隱則。何不一番面質是旀。又其招中引風重痛是如云云。則所謂云云者。果誰傳之是旀。其叔碩甫招中。又以往見仁喆時不甚大段是如爲旀。又其招中聞引風重痛云。故往見云爾。則亦必有傍人之參聽。中間之傳道者是置。其在重獄體之道。不可諉之以元犯輩糚撰之供。置而不論是如。乎同億才叔姪之往見仁喆時。參看參聽之人及傳道引風云云人。詳細査出。面質取招後稟處爲旀。似此事狀。明是違端。爲有司者何待自上提敎。而况有更査覆奏之命。則初不子細審看。有此替行之擧。卿等難免疎漏之責。爲先從重推考爲去乎。此外未回啓諸道錄啓文案。無曰獄具而證備。除尋常惕念。卿等各出意見論理稟裁。

本道査啓。準京,億才難免償命。刑曹回啓。幷依前同推。

判。依允。

平安道平壤府韓世明獄敺打吳德龍。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世明妻楊召史擊錚。刑曹回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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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待明朝草記議處。

刑曹草記。令道臣嚴覈稟處。

傳曰。允。

本道査啓。反復窮覈。更無可疑。刑曹回啓。依前同推。楊女誣罔之罪照勘。

判。依允。

平安道安州牧李雲彬獄敺打林世長。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不可遽議酌決。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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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傷處實因。不甚分明兺除良。前道臣題狀結辭。時道臣査啓措語。各有的確之見是遣。卿之覆奏中原其事之出自至微。論其情曰非必欲殺云爾者。尤係著題。及今傅生。無底瘐死。實合惟輕之典。安州牧殺獄罪人李雲彬減死定配。

平安道价川郡李正白獄敺打張德男。翌日致死。實因被敺。○因其妻韓召史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嚴覈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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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正自難免償命。刑曹回啓。依前同推。韓女誣罔之罪。亦宜嚴勘。

判。依允。

平安道江界府李宗大獄敺打其妻田召史。卽地致死。後投水。實因初檢被打。覆檢被踢。○因其奴遇春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覈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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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宜有參恕。刑曹回啓嚴刑究問。遇春誣罔之罪。從重勘處。

判。依允。

咸鏡道咸興府金得哲獄敺打其妻金召史。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置惟輕之典。刑曹回啓。宜有傅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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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原其獄情。明是寃枉之事兺除良。屍親據實納供之後。尤無可以成獄之端是旀。且考査官報辭。被打之事。無證無跡。有病之說。有證有跡。此爲斷案云云。可謂說到眞境。付之惟輕之科。允合審獄之體。參酌定配。

咸鏡道端川府李龍得獄與其妻金召史言詰。其妻含憤自刎。卽日致死。實因自刎。○本道啓。揆以法理。合置疑輕。刑曹回啓。道臣酌決。儘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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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推之人情。決是自刺。參以事理。必非被刃。龍得之於金女。元不失和之狀。不但辭連諸招莫不爲然。從又屍親家親屬。亦皆立證是隱則。金女之被夫責諭。愧憤弸中。不知不覺之際。至於自刎者。由於女人之偏性。決是無疑之事是置。遽以龍得謂之手犯。屢年逮繫。連加訊推。大非審克之意。其在獄體。所宜白放是乎矣。諺不云乎。非汝牛角。何壤我墻者。政爲龍得道也是置。有難全釋。嚴刑放送。

咸鏡道端川府李君彬獄敺打其妻七禮。卽日致死。實因項折。○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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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前伯題語。與前伯跋辭。意見不無參差。其在重獄體之道。有難輕易決折。更爲往復重臣。論理稟處。

刑曹啓。依前同推。

判。卿旣新叨。意見果與前判堂無異同是隱則。詳考文案後。獄情及所見。竝以論理回啓。

刑曹啓恐合傅輕。

判。意見論列。頗甚的確。非不欲傅輕。而本獄事。事屬䵝昧。議多參差。豈可輕易決折。卿其就議諸大臣。更良論理稟處。

刑曹啓。諸大臣之意。皆以爲合置罪疑。

判。此獄事不難辨也。論以父子共謀之罪。造謀當在其父。勘以家人共犯之律。首犯當歸家長。而成獄幾年。遽易正犯。殊非愼獄體之道乙仍于。起疑收議。良以此也。今則傅輕之論。僉見詢同。端川府殺獄罪人李君彬減死。令道臣參酌勘決後狀聞事行會。

咸鏡道文川郡徐鳳恒獄足踢金銀孫。第六日致死。實因足踢。○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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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回啓施行。

京囚金龍大獄壬寅○因其妻金召史擊錚。刑曹回啓。遽難傅生。金召史再次擊錚。刑曹草記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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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允。或有一分疑端。更爲參考文案稟處。

刑曹草記。不敢輕議。

傳曰。殺獄成案。惟在傷處詞證此二事。而傷處分明。詞證俱備。則又宜因跡參情。求生於必死之中。至於此文案。傷處也。詞證也。情也跡也。無非疑晦之端。減死酌決。似不至失刑。罪人金龍大。減死定配可也。見庚子

京囚白占卜獄因其妻婢三禮上言。刑曹回啓。上言勿施。嚴訊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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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見己亥

京囚奴閏老味獄與金右福相鬭。第六日致死。實因病患。○刑曹啓。橫挐閭里之罪。嚴刑照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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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實因以病患樣懸錄。傷處無堅硬之可言卿等傅之生議。儘有意見。而毋論被踢或被踏。作梗者閏老味也。右福致斃之後。閏老味之償命。在所不已之事兺除良。設令有一二起疑之端是良置。尙無施刑之擧。到今遽決。或涉率爾。閏老味身乙良。完決推覈爲有矣。箇箇各別嚴刑。期於輸款。

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殺獄完決。惟在屍帳或檢狀。而疑晦之端。旣如許是隱則。不可以臆料勒置償命之科。當初非不欲早卽酌決。未施一次之刑。遽下減死之命。亦有欠於難愼之意乙仍于。使之嚴刑究問。意有所在是如乎。訊推之後。別無違錯。傅之生議。不至失刑。罪人閏老味。嚴加照律後草記。

京囚梁季乭獄刑曹啓。更加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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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事。每欲傅之生議兺除良。日前筵中。亦有下敎。共力敺踢。一時下手者。卽高應世。而應世爲干連決配。今番赦典。至於蒙放。此囚耳亦。尙此滯獄。足可爲寃抑之端是遣。况以傷處言之。下手要害處者。先已生出家主看證之招。無或有扶抑於其間而然是隱喩。以此以彼。付之惟輕。不至於失刑。罪人梁季乭。減死定配。見庚子

京囚崔秀德,全道郁獄敺打趙光雲。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竝加嚴訊。期於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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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趙光雲之被打致命。雖曰明白無疑。而被打於何人。更無辨覈之路。一人致死。兩人償命。殊乖審克之意兺不喩。設令許久訊推。決無歸一之理。罪人全道郁,崔秀德。竝加嚴刑。參酌照律決配。

京囚吳贊柱,金召史獄與崔成輝相鬭。第二日。成輝結項致死。實因結項。○刑曹啓。成輝自縊。旣在爭詰之翌日。不可全然無罪。參酌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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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致死是在成輝。藉令有被人敺踢之事是良置。渠旣自縊而死是隱則。償命一款。律無可擬兺不喩。朝與吳贊柱相詰。夕與金召史相詰。到翌朝。忽以被打女人生亦何爲之說。向其矣妻酬酢。仍卽徒然縊頸。成輝之事。非醉則妄。謂之浪死可也。謂之被殺不可。然則被告兩囚之屢朔滯囚。實爲矜惻是如乎。卿等雖以全然無罪。爲持難之端是乃。威逼致死。或敺不成傷之律。皆不襯似於此。吳贊柱,金召史乙良。竝只分揀放送。

京囚梁廷國獄與金壽長相詰。壽長落水致死。實因落水。○刑曹啓。沒把捉無憑據。參酌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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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䵝昧不分明。反覆參究。不宜遽然決折。被告人梁廷國。爲先嚴刑究問。其餘看證干連諸人。亦爲捉來捧招。期於從速究竟之地。干連是在皮尙宅段置。不可不一體盤問。而與船主一向滯囚。殊無意義。姑先放送。如有可問之端。更爲推捉捧招。

京囚李春成獄敺打其妻印召史。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因春成母張召史擊錚。刑曹回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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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赦典在明。卿其親閱文案。以草記稟處。

刑曹草記。檢狀傷痕。旣在要害。論以獄體。有難遽議。

傳曰。三堂更加出意見詳閱。從後稟處。

刑曹啓。不由被打。由於食藿。實無可疑。

判。此獄。卿等從輕之論。誠有所據兺不喩。律文內。旣有夫妻相鬭。非折傷勿論之語。且考文案。似非出於用意故犯。當此曠蕩之日。宜行審克之擧。李春成乙良。嚴刑一次後。參酌定配。

京囚張漢福獄刑曹啓。加刑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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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當此審理之日。豈可循例訊推。更加出意見。子細參閱。無一可疑之端是去等。依前加刑。期於得情爲旀。如有不分明之跡。卽爲論理覆啓。

刑曹啓。依前嚴刑。

判。依允。見丁酉

京囚姜喜成獄敺打文潤郁。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喜成元犯。更無可疑。嚴刑取服。張哥父子及各人等。分輕重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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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京囚李光點,吳孫興獄刑曹啓。加刑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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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張漢福判付。子細審理。無一毫疑端然後。依前加刑取招。見丙申

京囚朴世根獄刑曹啓。更加刑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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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張漢福判付。子細審理。無一毫疑端然後。依前加刑取招。

刑曹啓。仍前嚴訊。

判。更加嚴刑。期於得情。見庚子

京囚鄭錫祿獄敺打梁始立。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加刑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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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京囚李壽億獄刑曹啓。加刑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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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張漢福判付。子細審理。無一毫疑端然後。依前加刑取招。

刑曹啓。仍前同推。

判。箇箇嚴刑。期於得情。見庚子

京囚安宗玄獄刑曹啓。連加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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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事。自在完決之時。已有起疑之端。而畢竟朴女姜哥或配或放之後。渠無生出之路是如乎。細考文案。終涉䵝昧。卿等更加出意見。論理稟處爲有矣。當此疏釋之日。此等獄案。從速酌決。實無所妨。一體知悉。

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除尋常。更加嚴刑。期於得情。見庚子

京畿仁川府沈師伯獄因其子興錫上言。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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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凡係洩寃枉伸幽鬱之事。豈欲一毫歇看。而至於此獄事。推官之傅輕。道臣之屈法。皆出於循私蔑公。乙仍于。向來飭敎。何等丁寧。况旀又因厥妻之道上駭擧。伊後處分。又何等截嚴是隱則。曾未幾何。縱子上言。益覺其無嚴。然事關爲父。姑不嚴繩。此後復以此事。有呼籲之擧。當各別處分。以此嚴飭。分付放送爲旀。在逃兩漢之尙不跟捕。揆以國法。萬萬寒心。京畿監司李亨逵。從重推考。道內討捕守令。竝只指名現告。使之狀聞爲旀。以此上言推之。沈師伯稱名人之豪勢可知。令地方官另加牢囚。無或有逃躱之弊事。嚴飭該道伯處。見庚子

京畿水原府尹召史獄謀陷鄭召史。飮滷致死。實因飮滷。○本道啓。自斃償命。終欠審愼。刑曹回啓。不必持疑。嚴加刑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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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卿曹回啓辭理。鑿鑿中窾。豈非所謂無容更議者耶。末路多詐人不謀生。而咫尺郊畿。有此妖獄。其在慰寃魂勵民俗之道。傅生一節。非所可論。道臣審理。大失宣化之責。該監司李亨逵。推考參覈是在諸邑守令。竝從重推考。

京畿南陽府金貴才獄踢蹴金德男。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獄體至嚴。有難參恕。分禮罪犯。殺之無惜。刑曹回啓。分禮之後夫已爲被殺。前夫方擬償命。一次刑放。恐失太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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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按大明律過失殺傷人條曰。準鬭殺傷罪。收贖給其家。註又曰過失。謂思慮所不到。大抵德男之致斃。實由貴才之過失。如使貴才有必殺德男之心是隱則。奈之何捨梃捨刃。乍縛乍解。殆若尋常戲劇之擧然哉。至於屍體心坎上。一片皮肉之尙留血癊。未必不爲實因明證。而蓋聞縛人之法。輒將膝若足。摚其胷與脊者。慮或束之不緊也。雖無讎怨於我。而被人之指揮。尙試似此手勢是去等。况旀貴才。目擊德男之率畜。其矣妻乘憤直前。執縛厥漢。此時思慮。政在緊束一款。而未暇及於必殺兺除良。迨其將打之際。又因德金之挽留。旋卽解給是如爲有則。貴才所爲。雖謂之雍容暇豫可也。今以結縛時兩次摚胷。牢定故殺之斷案。恐非因法參情之意是遣。藉令貴才不識淫女之自奔。認以行奸。擅殺德男是良置。亦與無端殺死之變。差有間焉。以此以彼。合置惟輕。南陽府囚推罪人金貴才。以過失殺傷律照勘事。分付道伯爲有矣。分禮。後夫之致命。由渠淫奔。前夫之成獄。因渠立證。惟跡惟情。殺之無惜。爲先絶島。限己身爲婢。待用刑。令該監司各別嚴刑準三次還發配所之意。一體行會。

京畿楊州牧李貴福獄敺打金挺豪。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有審克之政。刑曹回啓。恐合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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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李貴福。七十老漢。欲奸五十女人。卿則曰不近理。予以爲有是理。大凡精力衰旺。男女迥別兺除良。諺有七十生子之語。卿獨莫之聞焉是隱喩。覆辭中云云。未知其襯似是隱乃。此不關於獄情肯綮。姑且置之。大抵殺獄。實因爲重。傷處次之。卿曹之以貴福置諸生議者。似因被死是在。金挺豪。屍帳中實因。與傷處不分明之致是隱乃。內損致死。昭在律文。成獄償命。在所不已。豈以前後檢官之結辭含糊。遽然屬之輕典是隱喩。反覆思之。終涉疑晦是如乎。朝家之意。則檢狀自檢狀。被殺自被殺。更加究覈。從後決處。似合重獄體之方。然攸司旣曰可宥。朝家豈令必殺。此獄事乙良。新判堂。更良子細考閱。論理稟處。

刑曹啓依前同推。

判。當殺而生。固可留心。萬一獄情多晦。從而檢案相左。果無可恕之跡。而強置惟輕之典。流弊反有歸於低昂。此獄事更加究覈。徐思求生之方。實合折獄之體。以此分付道臣。使之待用刑。各別嚴刑。期於輸情爲有矣。若得一分疑端是隱則。奚待審理之命。論理狀聞。以請酌處事。措辭行會。

京畿果川縣秋得稔獄足踢安宮只。第四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合施誤殺過失殺之律。刑曹回啓。待用刑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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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秋得稔。隣居有情誼。鬧起於戲謔等種種可恕之端。姑舍是。觀厥獄案。分明是殺越人命是隱則。有心無心。不須論也。待用刑。依前同推。期於輸款。

京畿驪州牧禹聖周獄足踢金者斤男。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連加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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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獄案之尙今留中。亦出於求生必死。無可起疑之處故耳。卿等有甚別般意見是隱喩。依律或勘律間。除尋常。子細考閱。更良的確論理稟處。

刑曹啓。聖周又犯越獄之罪。依前同推。

判。依允。

開城府崔泰麟獄敺打金德三。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崔召史擊錚行査。本府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初覆檢時。守臣推考。崔召史欺罔之罪。參酌懲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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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覆啓內辭意。十分明白。依回啓施行。

原春道三陟府千萬伊獄敺打元戒丑。翌日致死。實因被蹴。○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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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不必議處。卿其取考文案。論理覆奏。

刑曹啓。嚴刑得情。

判。情出無情。殺亦戲殺。十二年滯囚。三百次受刑。足懲醉鬭之罪兺除良。况旀違端如許。曰傷處也。曰實因也。曰詞證也。俱不明的。焉有如此殺獄。金女呼訴之說。大槩有條理。此等獄事。合施傅輕之典。且以推官報辭觀之。尤可見僉意之詢同。三陟府殺獄罪人千萬伊。特令道臣卽爲減死。定配後狀聞。

原春道金城縣申東郁獄。足踢崔乭松。第六十三日致死。實因足踢。○本道啓。實因未審。恐不可爲其斷案。刑曹回啓。揆以法文。似當減死。鐵原府蔡成發獄。與蔡百倫同力結縛李太起,李辰武。相繼縊死。實因竝自縊。○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令本道酌決。襄陽府李海寅獄。失其祭器。致疑朴成才。私施周牢。以致成才自裁。實因自縊。○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干連韓老郞等。待用刑嚴處。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干連諸人待決末勘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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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金城縣囚推罪人申東郁。乭松致命。雖曰由渠。日子之相距。恰爲六十三日是如爲有則。不念辜限之已過。勒定償命之斷例。大非畫一之制。道伯推官。俱有失審之責是隱乃。時値藏刑。姑不刑推。稍與成獄有間。特爲參酌爲去乎。同東郁身乙良。減死酌配之意。分付該道爲旀。鐵原府囚推罪人蔡成發。參涉使喚之狀。雖極駭痛是隱乃。一獄元無兩犯。况旀太起自斃之後。成獄一款。尤無可論。竝只依回啓施行爲旀。襄陽府囚推罪人李海寅。私施惡刑。難免武斷之律兺除良。致使成才遽底縊死。以此以彼。海寅之威逼殺死之罪。三尺至嚴。決難容貸。分付道臣。依前牢囚。待用刑。與干連各人等。頭面覈實。使之錄啓後稟處爲旀。尾陳韓老郞等事。亦爲依回啓施行。大凡回啓。一依狀本次序爲之爲可是去乙。今此本曹覆啓中蔡成發李海寅之互換上下。殊欠照檢。此後一依狀本次序施行。

洪忠道陰城縣潘光玉獄敺打洪命卜。翌曉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子金孫擊錚。刑曹回啓。本官之草送所志云者。誠甚訝惑。令本道詳査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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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依允。

本道査啓。嚴刑究問。斷不可已。而大明律。家長敺雇工。減凡人三等。此一欵。容有可議。陰城前縣監呂龜周。令攸司稟處。

傳曰。此啓本。令該曹明日覆啓。而殺獄何等至重。身爲守令。受囑衙客。欲移元犯於不干之人。潛送狀草於獄囚。使之書呈者。其設謀用心。眞所謂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者也。况今道啓明白。詞案丁寧。如許無狀之人。豈可尋常處之。陰城前縣監呂龜周。令該府拿問口招。捧直招以聞。

刑曹啓。雇工律云云。待完決可議。令本道嚴刑得情。更爲稟處。

判。依回啓施行爲有矣。潘光玉獄事。道臣傅輕之論。不無意見。卿曹覆啓中完決後始可議處云云。亦甚端的。雖非用刑之時。具格錄啓。有何不可。以此意行會本道。光玉獄事。如已成獄。使之從速錄啓。

因禁府啓目。呂龜周口招。

判。潛送狀草一款。旣已遲晩。今無更問之端。而受鐶納囑委折。終不直告。此囚姑爲仍囚。所謂金尙咸稱名漢。自刑曹捉來施威。嚴問慫慂。作姦情狀。使之一一納招。待判下此囚處。添問目嚴問。

刑曹啓。金尙咸姑爲牢囚。待金吾結末嚴勘。

判。原文案移送禁府呂龜周處。使之發問目取服。

洪忠道忠州牧李二金獄刃刺其妻元每。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歸之擅殺。亦有當律。刑曹回啓。宜有參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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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大明律。旣有妻妾敺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者。杖一百之文。今此二金之罪犯。旣合是律是隱則。準律酌決。實爲允當。忠州牧殺獄罪人李二金。依本律勘放。

洪忠道洪州牧李禿乭獄手擠星福。觸石致傷。翌日致死。實因初檢醉飽被打。覆三檢被打。○本道啓。容有可疑。刑曹回啓。嚴訊得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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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事出遊戲病有先祟。容有可議之道。而實因分明。傷處狼藉。實爲難決之端是遣。又於屍親各人之招。俱以兒輩游戲間事。屢次納供終不變辭兺除良。况旀致死人星福言內以爲非禿乭之故欲害我。不可以殺人言是如爲有則。到今參恕。似不至失刑是遣。道臣結辭中三條疑端。亦甚的確。以此以彼。不必一向滯囚。洪州牧殺獄罪人李禿乭。令道臣參酌。減律處斷。

洪忠道公山府姜雄伊獄潛入吳女房。脫衣偸錢。以致吳女夫李景曾羞憤。第六日自縊致死。實因自縊。○本道啓。當此疏決之時。不可以情狀之絶痛抑而不論。刑曹回啓。姑爲牢囚。待用刑。嚴刑遠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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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景曾之自斃。明是浪死。歸之由我之科。斷以償命之律。求之法文。太不襯貼兺不喩。借使雄伊眞有潛奸。其矣妻吳女之跡是良置。在景曾憤痛之心。手刃奸夫於奸所。亦無所不可是去乙。景曾則反是。徒然起疑。徒然自裁。成獄一款。殊涉過中。公山府囚推罪人姜雄伊。準奸未成律。使卽遠配爲有矣。諺不云乎。非汝牛角。何壞我墻。儻無雄伊之昏夜入房。安有景曾之忽地致斃。嚴刑懲治。實合戢盜洩寃之政。待用刑令配所是在該道道臣親執。各別嚴刑三次。仍令還發配所之意分付。

洪忠道溫陽郡李春尙,朴文玉獄逃躱罪人李春大脫出情節究覈事。○本道啓。法無可加。刑合疏決。刑曹回啓。春尙依前牢囚。文玉考律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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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一人在逃。兩人滯囚。有欠恤囚之道云者。誠如卿等覆啓結辭。溫陽郡囚推罪人朴文玉考律科斷。及李春尙待。其矣弟春大捉納後勘放事。竝只依施爲有矣。春尙年已過六十許。久繫獄瘐死可慮。姑令保授。更待結末。成命之下。五鎭營之尙未跟捕。揆以紀綱。極其駭然。自卿曹定期限。嚴明分付。使之期於限內捉納。如復過限。各鎭營將。一竝先罷後拿事。卿曹知悉擧行。今已夜深。待城門開。卽爲行會。

全羅道金堤郡劉夢骨獄。隣人李啓祥妻飮磇霜。往死於夢骨家。實因服毒。井邑縣官奴順三獄。敺打李成彬。第十四日致死。實因被打。○濟州御史朴天衡別單。竝令該曹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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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則刑判。旣經道伯。自廟堂直下該曹。使之子細看閱。與亞三堂。的確停當。同爲入侍稟處。而次對日。一體入侍。

刑曹判書徐有隣曰。劉夢骨事原恕之論。與繡啓別無異同。

予曰。亞三堂之意何如。

參判金尙集,參議李東馨曰。臣等意見。與判堂無異。

予曰。劉夢骨旣無爲賊之明案。滯囚受刑。已至屢年。若有可恕之端。宜付從輕之科。卿等之意。亦皆以爲可貸一律。減死定配可也。

判書徐有隣曰。奴順三事。今此繡啓。旣甚的當。到今臣見前後何異。

予曰。亞堂之意何如。

參判金尙集曰。恐合惟輕之典。

予曰。參議之意何如。

參議李東馨曰。臣亦別無異見。

予曰。順三事。卿之按道時決處。雖引三人共打。下手重者爲正犯之文。而亞堂意見。亦甚的確。至於本獄事。則以此以彼。要之元犯。可屬生議。依亞堂議。順三及孟思曾,朴奇特等。令道臣分等考律勘配。刑推依近例。令配所官追後擧行之意。行會本道可也。

全羅道順天府趙戒中獄因快孫爲其上典李陽宅被打於趙戒中等致死。其上典妻許氏自刎致死事上言。刑曹回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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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古有要囚服念五六日之語焉。大抵殺獄。又非庶獄之比。當殺而生。無以償死者之命。宜生而殺。豈能洩生人之寃。昨春審理本獄案。反復參考。至再至三。而事情疑亂。主客混糅。不但難以區別兺除良。道伯結語。刑官覆辭。皆請以中之傅生是如乎。有司曰宥。自上曰殺。寧有如許事面乎是旀。其中戒中最是致疑之人。而前此業已決配是如爲有則。自朝家使之還囚成獄。殆近刻酷之政乙仍于。判付中。果令決放以中是置。觀此上言。致死人李陽宅妻許氏事。誠足愍惻。旣聞之後。豈可膠守先入之見。不思所以償死慰寃之方乎是旀。况旀陽宅則被殺。許女則自裁。雖謂之以凶身一人。殺無辜二人。亦非虛語。刑判才按本道。必當稔知本事。伊時審理。亦出此重臣之手。更爲取閱文案。具由論理。草記稟處爲旀。至於許女事。無論本獄事之如此如彼。遐土村女。辦此貞節。大是激感處。實蹟有無。卽令該監司採取物情。參以己見。從速狀聞事分付。

刑曹草記。令時道臣詳査啓聞後稟處。許氏節義。合有旌褒之擧。

傳曰。允。許女之事。卿旣目擊光景云爾。則不必遲待時伯之狀聞。况聞南土人民。無不稱嘆。至有本府章甫呈單之擧。卽此一端。可驗輿論之純然。雖令時伯更探實蹟。其言無以加此。以此以彼。旌褒一款。實屬不容已之擧焉。大抵遐土村女。必欲爲夫復讎。引刃刺頸之不足。終又絶粒而就盡。似此貞節。方之古烈婦。無所愧焉。順天許女。令該曹特爲旌閭。以示朝家尙風敎之意。

本道査啓。戒中嚴刑照勘。以中前旣酌配。待覆啓稟處。刑曹回啓。戒中之爲正犯。毫無可疑。待用刑。嚴刑得情。趙宗夏合置重典。依此照勘。以中依前發配。

判。依允。見辛丑

全羅道南原府金日先獄。欲爲強刦金召史。致使金召史服毒。第五日致死。實因飮毒。○本道啓。此異於因奸威逼。宜勘以刦奸未成。刑曹回啓。道臣論列。誠爲得當。依本律勘處。全州府梁大善獄。鎌刺朴己采。第二十一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本事旣由戲劇。被傷亦出無妄。原情定罪。正在此獄。刑曹回啓。刺出有意。的然無疑。依前同推。谷城縣嚴成云獄。足踢金成大。第七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一招之內。首尾相反。雖難取信。宜有參恕。刑曹回啓。參恕之道。非所輕議。靈光郡林女於仁惡獄。足踢朴召史。第二十一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其所發告。專由妬惡。此等之獄。合有參恕。刑曹回啓。傅生之論。不可輕議。靈光郡太守哲獄。刃刺崔昌石。第三十五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實因恐非的確。辜限已過五日。歸之償命。實非審克。刑曹回啓。歸之邂逅致傷。雖出原情定罪。豈以平問之招。遽從惟輕之典。康津縣張永浩獄。敺打私奴銀南。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原情定罪。斷以次律。實合平允之政。刑曹回啓。若用次律。便是白放。待用刑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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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文案段置。諸囚供案。無一起疑處乙仍于。有難遽然判下。汔此留中是如乎。卿等另加考閱是隱則。或有甚般疑端是乙喩。聚精理會。更良指一稟處爲有矣。今番。三堂各具意見陳聞。而以某見如此某見如彼爲結語。務從詳備。無或循例爲之事知悉。

刑曹啓。金日先當施減死之典。

判。日先之罪。旣止衷衫。金女之死。明出飮藥。則自當從本律勘斷。而但近來殺獄啓本。此等奸劫之事居多。今若循例杖流。則強暴者類無以懲戢。日先。依卿等所奏。減死絶島定配。湖西之徐女。嶺南之己丹。旣示褒嘉之意。金女段置。宜無異同。特爲給復。以表貞操。

刑曹啓。梁大善依前同推。

判。刃傷旣已分明。致死又在限內。則卿曹覆啓。出於守法之意是隱乃。膁肕本非致命要害處。而道臣跋語。畫出鬭鬨時光景。直斷之以過誤者。亦不無意見矣。然過失者。卽指耳目之所不及。思慮之所不到者爲言耳。大善之刃傷己采。雖出於無心。看證金世貴招內。旣曰見大善之持鎌向前。抱持之使不得犯手是如則。似不可全然歸之於過失兺除良。過失殺。例徵死罪。贖四百餘兩錢。給付屍親是如乎。鄕曲殘民。四百兩錢。從何處出乎。以法則不可徵。以勢則不得徵。於此於彼。有配而已。大善身。參酌定配。

刑曹啓。嚴成云依前同推。

判。前道伯檢狀之題。已起十分之疑。時道伯論列之語。更加一層之說。卿曹所奏。雖出守法。兩道伯旣居本道而按獄。則必有聞見之眞的者兺除良。成大旣執成云之髻而仰臥是隱則。覆上者之膝肘。在下者之臍肚。勢必撞著。而膝肘堅。臍肚虛。虛以當堅。自致虧損是遣。成云若或緊踢而猛撞。成大豈能執髻不放。過了十一尺之地。兩人相鬭。曾無用意拳踢之事。而一生一死。誠是幸不幸耳。素患之說。不足取信。故殺之律。未知襯合。成云。減死定配。

刑曹啓。林女於仁惡。合置惟輕。

判。設令傷痕狼藉。詞證明白是良置。辜限內外。不翅嚴截。至以分刻較計。則辜限外殺獄。自當在酌決之科。而况且傷處之微靑微硬。若存若無者是旀。又况高蟾之爲屍親婢子。而輒以病痢之說。丁寧立證者乎。道啓曹啓。俱主惟輕。此等之獄。不必持疑。於仁惡身。特爲參酌定配。

刑曹啓。太守哲恐合參恕。

判。辜限之法。上段已有云云。而過辜限五日之獄。若以兩指間如絲縫之傷痕。曰以刃傷。遽然償命。則俾辜限之制。將無所施。太守哲身乙良。依道啓曹啓。參酌定配爲有矣。刃傷比敺傷。輕重自異。配所以遠地磨鍊。

刑曹啓。張永浩嚴刑得情。

判。道臣跋語。以醉失常性。主於原恕者。誠未可曉。殺獄之顚狂減律。指其病在狂易。不知死生之謂也。今若以醉後失性。視同於顚狂。輒貸一律。則欲殺人者。必先飮酒。及其獄成。則曰非我也酒也。是豈不大關後弊乎。醉後二字。宜不擧論是旀。本獄。考之傷處。參以詞證。則有足覰破者。屍親以德初招。則曰永浩持石塊入房中。巡巡壓胷。再招則曰永浩以燻造形塊石亂打門閾之時。一番橫觸於銀南之胷膛。又曰。且以石鏖磨胷膛是如爲有置。以德卽受賂屍親卜萬之妻。則後招之異於前招。若有可疑。而第以招辭。較諸傷處。則巡巡者屢次之謂也。而銀南傷處。不過是心坎一處。則豈不與再招中一番橫觸。脗然相合乎。旣是橫觸。則大異故殺。以此傅生。綽有餘裕是去乙。醉後云云。不亦左乎。心坎傷痕。知其爲橫觸。則斷以大辟。有非審克之道。永浩身。特爲減死定配爲有矣。南土雜術。誠一痼弊。而所謂永浩稱以兩班。曰以逐鬼。作符誦經。誑惑人心。此其罪浮於本罪。今若尋常決配。則到處有誑惑之弊。他人無懲戢之道。配所乙良。以咸鏡道穩城府磨鍊。仍令配所官。無時點考。嚴加防守。毋致復踵前習。貽害北民。如是申飭之後。萬有一不遵朝令。從後現發。該邑倅難免重勘。竝以此意。文移該道伯處爲旀。卜萬之圖賴叔屍。九澤之約賣死奴情狀。萬萬駭痛。竝令道臣詳査重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