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9〕13号 2019年2月12日 发布机关:民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扎实有效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提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7200元(600元/月/人)提高到7920元(660元/月/人);年补差水平由不低于3960元(330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4320元(360元/月/人)。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440元,年补差水平由不低于 2520元(210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2820元(235元/月/人)。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构成。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9360元提高到108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集中供养每人每年5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200元统一提高到600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全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4200元;照料半自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000元,照料全自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后的资金需求计划和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二)落实分类施保。要据实核算家庭收入,严格区别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理能力情况,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分档发放低保资金。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资金发放精准。
(三)做好基础工作。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档案变更、电子数据录入、台账备案等基础性工作要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确保提标政策落实到位。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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