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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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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讎狀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和《昌黎文鈔/卷01
蜀本此狀首云:“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報仇,殺人,自投縣請罪。敕:‘復仇殺人,固有彜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誌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宜決杖一百,配流循州。’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云云。”公於時未為史官也,此後人以史文增入,閣本,舊本皆無之。事之首末,已具載本篇。《舊史》書於《憲宗紀》、《刑法志》,《新史》書於《孝友張琇傳》。按《新史》所書,自太宗時至是,復仇者凡七人,原之者三,不原者四,梁悅其一也。大抵殺人者死,有國常典,而貸死者,出於一時之特敕。公此議欲令凡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石議,酌宜而行,禮刑兩不失矣。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1]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2]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3]見於《禮記》,[4]又見《周官》,[5]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6]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7]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8]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9]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10]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議奏聞。[11]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12]謹議。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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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奉一作睹。“
  2. 端上或有大字。
  3. 《公羊傳》定四年:“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
  4. 《記·檀弓》: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5. 《周官·調人》:“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6. 無下或有有字。
  7. 一無而字。
  8. 將,或作特。
  9. 殺下或無者字。
  10. 為官下或有吏字。
  11. 或無有字。申或作“由下”二字。今按:此合有由字,但下字當作申,又或是上字耳,更詳之。
  12. 或無律字。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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