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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双桥(头)行罚决字〔2023〕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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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头)行罚决字〔2023〕1144号 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桥(头)行罚决字〔2023〕1145号

2024年9月4日于承德市双桥区
发布机关: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
双桥(头)行罚决字〔2023〕1146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xxxxx区xx楼xxxxxx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xxxxxxx,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19年9月份至2022年11月期间,马xx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x区xx楼xxxxxx室的家中使用电力设备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为土耳其的“xxxxxxxxx”公司提供网络顾问服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58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马xx的陈述和申辩,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电脑电子数据提取光盘,马xx的银行交易流水,视频资料,购买境外网络服务记录,土耳其公司“xxxxxxxx”的执照,马xx与土耳其公司“xxxxxxx”的劳务合同及工作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一百零五万八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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