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2005〕17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5年11月9日 有效期:2006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一、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编辑]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 备用金”科目。
2.企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可以增设“1281 低值易耗品”科目。
3.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的,可以增设“1506 在建工程”和“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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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191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企业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货币性账户(包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外币非货币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信用卡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使用期间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四)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担保或其他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利息收入。
三、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担保费收入”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未计提利息部分)。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已计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债券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及委托贷款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债权投资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
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二、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款项,以及发生代偿损失后按规定应收国家或有关部门给予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担保等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企业根据规定应收的代偿损失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企业代偿时原已冲减担保赔偿准备的,应当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发生损失而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预付的账款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或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均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经确认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五、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比例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二、存出担保保证金时,按存出担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存入银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担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分担保业务发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的分担保损失,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六、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七、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企业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一般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增加资本公积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八、企业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企业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还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应计利息”明细科目。
(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后的金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以及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的长期债券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期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二)分期付息长期债券的应计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如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金额与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或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科目。
五、企业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六、企业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未摊销的溢折价以及已计的到期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金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七)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判断:如果该项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该项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增设“1506 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先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将租赁资产计算在内)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金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七、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七、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二、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其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面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再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四、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应当记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四)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营业费用。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四、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五、期末,企业所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入账的企业,不设置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时,按照确定资本化的原则,分别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以及企业已经交纳的税金、无法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财产,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四、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期末,企业应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
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及附加——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六、本科目按工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当期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附加费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二)应交营业税;
(三)应交所得税;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应交房产税;
(七)应交土地使用税;
(八)应交车船使用税;
(九)代交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除担保外的其他保证金等。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取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三、会计期末,如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以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前期已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当期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五、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借款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二、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四、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五、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对于企业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六、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企业长期应付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益等),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经营期间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的费用,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担保培训、担保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企业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备查账簿中转为受让方。
六、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账簿中详细记录。
七、本科目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股权投资准备;
(四)拨款转入;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六)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企业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收到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四)企业接受外币资产投资时,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或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及受托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相互占用资金等,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关联交易差价)等。
四、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应的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的支出等科目。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为期末贷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二)其他转入;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四)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五)利润归还投资;
(六)应付优先股股利;
(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八)应付普通股股利;
(九)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未分配利润。
三、企业用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转入、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会计上不进行核算,但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企业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或应转增的资本(或股本)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企业应作相反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罚款净收入、补贴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各项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
二、发生分担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或“应付分担保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预提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业务及代理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
二、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本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不属于经营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车辆使用费、住房公积金、学会会费、手续费等。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出售抵债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担保赔偿损失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
二、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期末贷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期末应按应税所得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受托代为管理的担保基金。企业收到的代管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存储,单独设账进行会计处理。
二、收到代管的担保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担保赔偿时,依据批准需运用代管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基金的种类及代管担保基金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管的担保基金余额。该余额由企业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如果企业代管担保基金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则不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第四章 会计报表格式
[编辑]编号 | 会计报表 | 编报期 |
---|---|---|
会担保01表 | 资产负债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担保02表 | 利润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担保03表 | 现金流量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担保01附表1 |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担保01附表2 | 担保余额变动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担保01附表3 | 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担保02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度报告 |
会担保01表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单位:元 |
资产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 1 | 短期借款 | 46 | ||||
短期投资 | 2 | 应付款项 | 48 | ||||
应收款项 | 3 | 存入保证金 | 51 | ||||
待摊费用 | 11 | 应付工资及福利费 | 52 | ||||
存出保证金 | 12 | 应交税金及附加 | 53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 18 | 预提费用 | 55 | ||||
其他流动资产 | 20 | 担保赔偿准备 | 58 | ||||
流动资产合计 | 21 | 短期责任准备 | 59 | ||||
长期投资: | 预计负债 | 60 | |||||
长期股权投资 | 22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61 | ||||
长期债权投资 | 23 | 其他流动负债 | 63 | ||||
长期投资合计 | 25 | 流动负债合计 | 65 | ||||
固定资产: | 长期负债: | ||||||
固定资产原价 | 26 | 长期借款 | 66 | ||||
减:累计折旧 | 27 | 应付债券 | 67 | ||||
固定资产净值 | 28 | 长期应付款 | 68 | ||||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29 | 专项应付款 | 69 | ||||
固定资产净额 | 30 | 长期责任准备 | 70 | ||||
固定资产清理 | 32 | 其他长期负债 | 72 | ||||
固定资产合计 | 33 | 长期负债合计 | 75 | ||||
负债合计 | 76 |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无形资产 | 34 | 所有者权益: | |||||
长期待摊费用 | 36 | 实收资本 | 77 | ||||
抵债资产 | 38 | 资本公积 | 78 | ||||
其他长期资产 | 39 | 担保扶持基金 | 79 |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 40 | 盈余公积 | 80 | ||||
一般风险准备 | 81 | ||||||
未分配利润 | 8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8 | ||||||
资产总计 | 45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90 |
会担保02表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___月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
一、担保业务收入 | 1 | ||
其中:1.担保费收入 | 2 | ||
2.手续费收入 | 3 | ||
3.评审费收入 | 4 | ||
4.追偿收入 | 5 | ||
5.其他收入 | 6 | ||
二、担保业务成本 | 8 | ||
其中:1.担保赔偿支出 | 9 | ||
2.分担保费支出 | 10 | ||
3.手续费支出 | 11 | ||
4.营业税金及附加 | 12 | ||
5.其他支出 | 13 | ||
三、担保业务利润 | 15 | ||
加:利息净收入(净支出以“−”号填列) | 16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17 | ||
减:营业费用 | 18 | ||
加: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 20 | ||
四、营业利润 | 21 | ||
加:营业外净收入(净亏损以“−”号填列) | 23 | ||
五、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 25 | ||
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 26 | ||
六、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27 | ||
减:所得税 | 28 | ||
七、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0 |
会担保03表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上年数 | 本年数 |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到的担保费收入 | 1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4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 | |||
现金流入小计 | 9 | |||
担保代偿支付的现金 | 10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2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3 |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8 | |||
现金支出小计 | 2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22 | |||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 24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 25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 | |||
现金流入小计 | 29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30 | |||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 31 |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35 | |||
现金流出小计 | 3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38 | |||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 40 |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3 | |||
现金流入小计 | 44 | |||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 45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 46 |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2 | |||
现金流出小计 | 5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4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 55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6 |
补充资料 | 行次 | 上年数 | 本年数 |
---|---|---|---|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 57 | ||
加:计提的风险准备 | 58 | ||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 59 | ||
固定资产折旧 | 60 | ||
无形资产摊销 | 61 |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63 | ||
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 | 64 | ||
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 | 65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 66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 67 | ||
投资损失(减:收益) | 68 |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 70 |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 71 | ||
其他 | 7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净额 | 75 | ||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 76 | ||
债务转为资本 | 77 | ||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78 |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79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 80 | ||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 81 | ||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 82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 83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5 |
会担保01表附表1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数 | 本年减少数 | 年末余额 | ||
---|---|---|---|---|---|---|---|
因资产价值 回升转回数 |
其他原因 转出数 |
合计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
一、坏账准备合计 | 1 | × | × | ||||
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 2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3 | ||||||
长期债权投资 | 4 | ||||||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 5 | ||||||
其中:房屋、建筑物 | 6 | ||||||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7 | ||||||
五、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 9 | ||||||
六、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 10 | ||||||
七、总 计 | 11 |
会担保01表附表2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上年数 | 本年数 |
---|---|---|---|
一、期初担保余额 | 1 | ||
其中:短期担保余额 | 2 | ||
长期担保余额 | 3 | ||
4 | |||
二、本期增加担保金额 | 5 | ||
其中:短期担保金额 | 6 | ||
长期担保金额 | 7 | ||
8 | |||
三、本期解除担保金额 | 9 | ||
其中:短期担保金额 | 10 | ||
长期担保金额 | 11 | ||
12 | |||
四、期末在保余额 | 13 | ||
其中:短期担保余额 | 14 | ||
长期担保余额 | 15 | ||
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担保余额 | 16 |
会担保01表附表3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上年数 | 本年数 |
---|---|---|---|
一、期初代管担保基金金额 | 1 | ||
其中:××单位 | 2 | ||
××单位 | 3 | ||
二、本期增加担保金额 | 7 | ||
其中:××单位 | 8 | ||
××单位 | 9 | ||
三、本期使用代管担保基金金额 | 13 | ||
其中:××单位 | 14 | ||
××单位 | 15 | ||
四、本期退还代管担保基金金额 | 19 | ||
其中:××单位 | 20 | ||
××单位 | 21 | ||
五、期末代管担保基金余额 | 25 | ||
其中:××单位 | 26 | ||
××单位 | 30 |
会担保02表附表1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
---|---|---|---|
一、净利润 | 1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2 | ||
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 3 | ||
其他转入 | 4 | ||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 7 | ||
减: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8 |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9 | ||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16 | ||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 17 |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18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19 | ||
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20 | ||
四、未分配利润 | 25 |
第五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编辑]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
[编辑]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的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应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担保费”、“应收代偿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合计填列。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如“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应付款项”、“存入担保保证金”项目内填列。
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向外单位存出的保证金或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8.“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0.“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1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5.“抵债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6.“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手续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9.“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和分担保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0.“应付工资及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及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1.“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3.“担保赔偿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年末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短期责任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内(包括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5.“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负债项目下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可在本项目内反映。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2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1.“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各种专项应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责任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上(不含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33.“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后的金额填列。
34.“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担保扶持基金”项目,反映政府政策性扶持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企业总体损失的风险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2表)
[编辑]一、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担保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有关担保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入有关的明细项目中。
2.“担保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入有关明细项目中。
3.“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利息净支出,以“−”号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7.“营业外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以“−”号填列。
8.“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9.“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10.“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利润总额”项目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1.“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3表)
[编辑]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等。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到的担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担保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追偿收入”、“应收代偿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收到的评审费、手续费、收回代偿金、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应收代偿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担保代偿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支付的代偿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包括支付的统筹退休金以及未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的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等。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分担保保费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应在投资活动的“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在投资活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减去。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营业费用”、“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四)补充资料项目的内容及填列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计提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等科目分析填列。
(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可以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及长期待摊费用。这两个项目可以根据“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待摊费用的减少。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待摊费用”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填列;期末数大于期初数的差额,以“−”号填列。
(6)“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预提费用的增加。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预提费用”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填列;期末数小于期初数的差额,以“−”号填列。
(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由于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为净收益,以“−”号填列。
(8)“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减去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9)“投资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本期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减去收益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的数字填列;如为投资收益,以“−”号填列。
(10)“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及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的减少(减:增加)。
(11)“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账款、应付票据、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的增加(减:减少)。
补充资料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的“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金额相等。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项目,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债务转为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反映企业1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金额。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附表1)
[编辑]一、本表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本表有关项目对应关系如下:
(1)1行+2行+5行+7行+9行+10行=11行
(2)④栏+⑤栏=⑥栏(除1行外)
(3)②栏+③栏-⑥栏=⑦栏
四、如果本表“本年减少数”中确实难以划分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的,则④栏和⑤栏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栏即可。
担保余额变动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附表2)
[编辑]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担保余额的变动情况。
二、本表根据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编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保证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辅助账中。
三、担保期限1年以下(含1年)为短期担保,超过1年(不含1年)的担保为长期担保。
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附表3)
[编辑]一、本表反映担保企业受托代为管理的担保基金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代管担保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2表附表1)
[编辑]一、本表反映担保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本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一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利润表”中“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担保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3.“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4.“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
6.“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7.“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8.“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9.“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担保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10.“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1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第六章 会计报表附注
[编辑]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的说明
(一)合规性说明,主要涉及对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财政部发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说明。
(二)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一)担保代偿情况
1.发生的代偿款项金额;
2.已回收的代偿款项;
3.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偿款项。
(二)担保准备金
1.当期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额;
2.当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其中,1年以内的(含1年)和1年以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应分别披露。
(三)担保保证金
1.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金额;
2.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金额。
(四)应收款项
1.应收款项的范围;
2.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五)投资业务
1.短期投资
(1)短期投资的种类;(2)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3)期末市价。
2.长期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的分类方法;(2)各类债券的期末计量基础,以及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3)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方法等。
3.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说明;(2)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4)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依据的说明等。
(六)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标准、类别及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
4.固定资产期末计量方法;
5.固定资产投资物业的情况。
(七)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标准、类别和计价方法;
2.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原则;
3.无形资产期末计量方法。
(八)抵债资产
1.抵债资产的类别和确认方法;
2.抵债资产期末计量方法。
(九)所得税
1.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说明;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采用债务法或递延法的说明。
(十)预计负债
1.确认预计负债的方法;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十一)担保扶持基金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额
(十二)企业代保管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包括其性质、金额等。代保管的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应披露不动产类型
(十三)担保业务种类及其余额
(十四)代管担保基金的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代管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十五)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项 目 | 本期期末 | 上期期末 |
---|---|---|
或有负债 | ||
或有资产 | ||
代管抵押财产 | ||
存入抵押财产 | ||
代管担保基金 | ||
……… | ||
其 他 | ||
合 计 |
(十六)关联方交易
1.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说明如下事项:
(1)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说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关联方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说明,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4.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如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的,应说明其价格的公允性。
(十七)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4.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5.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6.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7.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8.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十八)或有事项
1.企业应说明如下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已承兑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5)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6)或有负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7)企业质押给第三方的资产。
2.如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如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说明。
(十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调整事项
对调整事项,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
2.非调整事项
对非调整事项,企业应披露事项的性质、内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
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外巨额举债、对外巨额投资、发生巨额亏损、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品种或金融工具价格的异常波动、发生重大企业合并、分立或处置机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等。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应当进行相应披露。
(二十)其他
1.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
3.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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