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聞社宣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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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聞社宣言書
作者:梁啟超
1907年10月7日

  今日之中國,殆哉岌岌乎!政府棼瞀于上,列強束脅于外,國民怨讟于下,如半空之木,复被之霜雪,如久病之夫,益中以沴癘,舉國相視,咸儳然若不可終日。志行薄弱者,袖手待盡,腦識單簡者,鋌而走險,自余一二熱誠沈毅之士,亦彷徨歧路,莫審所适。問中國當由何道而可以必免于亡,遍國中几罔知所以為對也。夫此問題亦何難解決之与有。今日之惡果,皆政府藝之,改造政府,則惡根拔而惡果遂取次以消除矣。雖然,于此而第二之問題生焉,則政府當由何道而能改造是也。曰:斯則在國民也已矣。夫既曰改造政府,則現政府之不能自改造也甚明。何也?方將以現政府為被改造之客体,則不能同時認之為能改造之主体;使彼而可以為能改造之主体,則亦無复改造之必要焉矣。然則孰能改造之?曰:

  惟立于現政府之外者能改造之。立于現政府之外者為誰?其一曰君主,其他曰國民。而當其著手于改造事業,此兩方面孰為有力,此不可不深察也。今之譚政治者,類無不知改造政府之為急,然叩其改造下手之次第,則率皆欲假途于君主,而不知任責于國民。于是乎有一派之心理焉,希望君主幡然改圖,与民更始,以大英斷取現政府而改造之者;或希一二有力之大吏,啟沃君主,取現政府而改造之者。此二說者,雖有直接間接之异,而其究竟責望于君主則同。吾以為特此心理者,其于改造政府之精神,抑先已大刺繆也。何也?改造政府者,亦曰改無責任之政府為有責任之政府云爾。所謂有責任之政府者,非以其對君主負責任言之,乃以其對國民負責任言之。苟以對君主負責任而即為有責任,則我中國自有史以來以迄今日,其政府固無時不對君主而負責任,而安用复改造為?夫謂為君主者,必愿得惡政府而不愿得良政府,天下決無是人情。然則今之君主,其熱望得良政府之心,應亦与吾儕不甚相遠。然而不能得者,則以無論何國之政府,非日有人焉監督于其旁者,則不能以進于良。而對君主負責任之政府,其監督之者惟有一君主,君主之監督万不能周,則政府惟有日逃責任以自固。非惟逃之而已,又且卸責任于君主,使君主代己受過,而因以自謝于國民。政府腐敗之總根原,實起于是。故立憲政治,必以君主無責任為原則;君主純超然于政府之外,然后政府乃無复可逃責任之余地。今方將改造政府,而還以此事責諸君主,是先与此原則相沖突,而結果必無可望。然則此种心理不能實現也明甚。同時复有一派反對之心理焉,謂現在政府之腐敗,實由現在之君主卵翼之,欲改造政府,必以顛覆君統為之前驅。而此派中复分兩小派:其一則絕對的不承認有君主,謂必為共和國体,然后良政府可以發生;其他則以种族問題攙入其間,謂在現君主統治之下,決無術以得良政府。此說与希望君主之改造政府者,雖若為正反對,要之認政府之能改造与否,樞机全系于君主,則其謬見亦正与彼同。夫絕對不認君主,謂必為共和國体然后良政府可以發生者,以英、德、日本之現狀反詰之,則其說且立破,故不必复深辯。至攙入种族問題,而謂在現君主統治之下,必無術以得良政府者,則不可無一言以解之。

  夫為君主者,必無欲得惡政府而不愿得良政府之理,此為人之恒情,吾固言之矣,此恒情不以同族异族之故而生差別也。

  今之君主,謂其欲保持皇位于永久,吾固信之;謂其必坐視人民之涂炭以為快,雖重有憾者,固不能以此相誣也。夫正以欲保持皇位之故,而得良政府即為保持皇位之不二法門,吾是以益信其急欲得良政府之心,不讓于吾輩也。而惜也,彼方苦于不識所以得良政府之途。夫政府之能良者,必其為國民的政府者也。質言之,則于政治上減殺君權之一部分而以公諸民也。于政治上減殺君權之一部分而以公諸民,為君主計,實有百利而無一害,此征諸歐、美、日本歷史,确然可為保證者矣。然人情狃于所習,而駭于所未經,故久慣專制之君主,驟聞此義,輒皇然謂將大不利于己,沈吟焉而忍不能与,必待人民洶洶要挾,不應之則皇位且不能保,夫然后乃肯降心相就。降心相就以后,見夫緣是所得之幸福,乃反逾于其前,還想前此之出全力以相抵抗,度未有不啞然失笑。

  蓋先見之難徹,而當局之易迷,大抵如是也。故遍翻各國歷史,未聞無國民的運動,而國民的政府能成立者;亦示聞有國民的運動,而國民的政府終不能成立者;斯其樞机全不在君主而在國民。其始也必有迷見,其究也,此迷見終不能久持,此蓋凡過渡時代之君主所同然,亦不以同族异族之故而生差別也。而彼持此派心理者,徒著眼于种族問題,而置政治問題為后圖,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毋惑夫洶洶數載,而政治現象迄無寸進也。由后之說,同君主苟非當國民運動极盛之際,斷未有肯毅然改造政府者,夫故不必以此業責望于君主。由前之說,則雖君主毅然欲改造政府,然必有待于國民,然后改造之實乃可期,夫故不能以此業責望于君主。夫既已知舍改造政府外,別無救國之圖矣,又知政府之万不能自改造矣,又知改造之業非可以責望于君主矣,然則負荷此艱巨者,非國民而誰!吾党同人,既為國民一分子,責任所在,不敢不勉,而更愿凡為國民之一分子者,咸認此責任而共勉焉。此政聞社之所以發生也。

  西哲有言:國民恒立于其所欲立之地位。諒哉斯言!凡腐敗不進步之政治,所以能久存于國中者,必其國民甘于腐敗不進步之政治,而以自即安者也。人莫不知立憲之國,其政府皆從民意以為政。吾以為雖專制之國,其政府亦從民意以為政也。聞者其將疑吾言焉,曰:天下宁有樂專制之國民?

  夫以常理論,則天下決無樂專制之國民,此固吾之所能信也。

  雖然,既已不樂之,則當以种种方式,表示其不樂之意思,苟無意思之表示,則在法謂之默認矣。凡專制政治之所以得行,必其借國民默認之力以為后援者也。苟其國民,對于專制政治,有一部分焉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專制之基必動搖;有大多數焉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專制之跡必永絕。此征諸歐、美、日本歷史,歷歷而不爽者也。前此我中國國民,于專制政体之外,曾不知复有他种政体,則其反對之之意思無自而生,不足為异也。比年以來,立憲之論,洋洋盈耳矣,預備立憲之一名詞,且見諸詔書矣,稍有世界知識者,宜無不知專制政体不适于今日國家之生存。顧在君主方面,猶且有欲立憲的之意思表示,雖其誠偽未敢言,然固已現于正式公文矣。還觀夫國民方面,其反對專制的之意思表示,則闃乎未之或聞,是何异默認專制政体為猶适用于今日之中國也。國民既默認之,則政府借此默認之后援以維持之,亦何足怪!以吾平心論之,謂國民絕無反對專制之意思者,誣國民也;謂其雖有此意思而絕不欲表示絕不敢表示者,亦誣國民也。一部分之國民,蓋誠有些意思矣,且誠欲表示之矣,而苦于無可以正式表示之途。或私憂竊歎,對于二三同志互吐其胸臆;

  或于報紙上,以個人之資格發為言論。謂其非一种之意思表示焉,不得也,然表示之也以個人,不能代輿論而認其价值;

  表示之也以空論,未嘗示決心以期其實行。此种方式之表示,雖謂其未嘗表示焉可也。然則正式之表示當若何?曰:必當有團体焉,以為表示之机關。夫國体之為物,恒以其團体員合成之意思為意思,此通義也。故其團体員苟占國民之一小部分者,則其團体所表示之意思,即為此一小部分國民所表示之意思;其團体員苟占國民之大多數者,則其團体所表示之意思,即為大多數國民所表示之意思。夫如是則所謂國民意思者,乃有具体的之可尋而現于實矣。國民意思即現于實,則必非漫然表示之而已,必且求其貫徹焉。國民誠能表示其反對專制之意思,而且必欲貫徹之,則專制政府前此所恃默認之后援,既已失据,于此而猶欲寶其敝帚以抗此新潮,其道無由。所謂國民恒立于其所欲立之地位者,此之謂也。吾党同人,誠有反對專制政体之意思,而必欲為正式的表示,而又信我國民中,其同有此意思同欲為正式的表示者,大不乏人。彼此皆徒以無表示之机關,而形跡几等于默認。夫本反對而成為默認,本欲為立憲政治之忠仆,而反變為專制政治之后援,是自污也。夫自污則安可忍也?此又政聞社之所由發生也。

  夫所謂改造政府,所謂反對專制,申言之,則不外求立憲政治之成立而已。立憲政治非他,即國民政治之謂也。欲國民政治之現于實,且常保持之而勿失墜,善運用之而日向榮,則其原動力不可不還求諸國民之自身。其第一著,當使國民勿漠視政治,而常引為己任;其第二著,當使國民對于政治之适否,而有判斷之常識;其第三著,當使國民具足政治上之能力,常能自起而當其沖。夫國民必備此三种資格,然后立憲政治乃能化成;又必先建議立憲政治,然后國民此三种資格乃能進步。謂國民程度不足,坐待其足然后立憲者妄也;但高談立憲,而于國民程度不一厝意者,亦妄也。故各國無論在預備立憲時,在實行立憲后,莫不汲汲焉務所以進其國民程度而助長之者。然此事業誰任之?則惟政治團体用力常最勤,而收效常最捷也。政治團体,非得國民多數之贊同,則不能有力。而國民苟漠視政治,如秦越人之相視肥瘠,一委諸政府而莫或過問,則加入政治團体者自寡,團体勢力永不發達,而其對于國家之天職將無術以克踐。故為政治團体者,必常舉人民對國家之權利義務,政治与人民之關系,不憚曉音瘏口為國民告,務喚起一般國民政治上之熱心。而增長其政治上之興味。夫如是,則吾前所舉第一著之目的,于茲達矣。复次,政治團体之起,必有其所自信之主義,謂此主義确有裨于國利民福而欲實行之也,而凡反對此主義之政治,則排斥之也。故凡為政治團体者,既有政友,同時亦必有政敵。友也敵也,皆非徇個人之感情,而惟以主義相競胜。

  其競胜也,又非以武力,而惟求同情。雖有良主義于此,必多數國民能知其良,則表同情者乃多;苟多數國民不能知其良,則表同情者必寡。故為政治團体者,常務設种种方法,增進一般國民政治上之知識,而賦与以正當之判斷力。夫如是,則吾前所舉第二著之目的,于茲達矣。复次,政治團体所抱持之主義,必非徒空言而已,必將求其實行。其實行也,或直接而自起以當政局,或間接而与當局者提攜。顧無論如何,而行之也必賴人才,苟國民無多數之政才以供此需要,則其事業或將蹶于半涂,而反使人致疑于其主義。故為政治團体者,常從种种方面,以訓練國民,務養成其政治上之能力,毋使貽反對者以口實。夫如是,則吾所舉第三著之目的,于茲達矣。准此以談,則政治團体,誠增進國民程度惟一之導師哉!我中國國民,久栖息于專制政治之下,倚賴政府,几成為第二之天性,故視政治之良否,以為非我所宜過問。其政治上之學識,以孤陋寡聞而鮮能理解;其政治上之天才,以久置不用而失其本能。故政府方言預備立憲,而多數之國民或反不知立憲為何物。政府玩愒濡滯,既已万不能應世界之變,保國家之榮,而國民之玩愒濡滯,視政府猶若有加焉。丁此之時,苟非相与鞭策焉、提挈焉,急起直追,月將日就,則內之何以能對于政府而申民義,外之何以能對于世界而張國權也?則政治團体之責也。此又政聞社之所由發生也。

  政聞社既以上述种种理由,應于今日時勢之要求,而不得不發生。若夫政聞社所持之主義,欲以求同情于天下者,則有四綱焉:

  一曰實行國會制度,建設責任政府。

  吾固言之矣,凡政府之能良者,必其為國民的政府者也。

  曷為謂之國民的政府?既對于國民而負責任之政府是也。國民則夥矣,政府安能一一對之而負責任?曰:對于國民所選舉之國會而負責任,是即對于國民而負責任也。故無國會之國,則責任政府終古不成立;責任政府不成立,則政体終古不脫于專制。今者朝廷鑒宇內之勢,知立憲之万不容已,亦既渙汗大號,表示其意思以告吾民。然橫覽天下,從未聞有無國會之立憲國,故吾党所主張,惟在速開國會,以證明立憲之詔,非為具文。吾党主張立憲政体,同時主張君主國体。

  然察現今中央政治机關之組織,与世界一般立憲君主國所采用之原則,正相反背。彼則君主無責任,而政府大臣代負其責任。君主代政府負責任之結果,一方面使政府有所諉卸,而政治末從改良;一方面使君主叢怨于人民,而國本將生搖動。

  故必崇君主于政府以外,然后明定政府之責任,使對于國會而功過皆自受之,此根本主義也。

  二曰厘訂法律,鞏固司法權之獨立。

  國家之目的,一方面謀國家自身之發達,一方面謀國中人民之安宁幸福。而人民之安宁幸福,又為國家發達之源泉,故最當首注意焉。人民公權私權,有一見摧抑,則民日以瘁,而國亦隨之。然欲保人民權利罔俾侵犯,則其一,須有完備之法律,規定焉以為保障;其二,須有獨立之裁判官廳,得守法而無所瞻徇。今中國法律,大率沿千年之舊,与現在社會情態,強半不相應,又規定簡略,惟恃判例以為補助,夥如牛毛,棼如亂絲,吏民莫知所适從。重以行政、司法兩權,以一机關行之,從事折獄者,往往為他力所左右,為安固其地位起見,而執法力乃不克強。坐是之故,人民生命財產,常厝于不安之地,舉國儳然若不可終日,社會上种种現象,緣此而沮其發榮滋長之机。其影響所及,更使外人不措信于我國家,設領事裁判權于我領土,而內治之困難,益加甚焉。故吾党以厘訂法律,鞏固司法權之獨立,為次于國會制度最要之政綱也。

  三曰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權限。

  地方團体自治者,國家一种之政治机關也。就一方面觀之,省中央政府之干涉及其負擔,使就近而自為謀,其謀也必視中央代謀者為易周,此其利益之及于地方團体自身者也。

  就他方面觀之,使人民在小團体中為政治之練習,能喚起其對于政治之興味,而養成其行于政治上之良習慣,此其利益之及于國家者,蓋益深且大。世界諸立憲國,恒以地方自治為基礎,即前此久經專制之俄羅斯,其自治制亦蚤已頒布,誠有由也。我國幅員遼廓,在世界諸立憲國中,未見其比,而國家之基礎,又非以聯邦而成,在低級之地方團体,其施政之范圍,雖与他國之地方團体不相遠,在高級之地方團体,其施政之范圍,殆埒他國之國家。故我國今日,頒完備适當之地方自治制度,且正中央与地方之權限,實為最困難而最切要之問題。今地方自治之一語,舉國中几于耳熟能詳,而政府泄泄沓沓,無何种之設施,國民亦袖手坐待,而罔或自起而謀之。此吾党所以不能不自有所主張而期其貫徹也。

  四曰慎重外交,保持對等權利。

  外交者,一部之行政也,其樞机全綰于中央政府。但使責任政府成立,則外交之進步,自有可期。准此以談,似与前三綱有主從輕重之別,不必相提并論。顧吾党所以特鄭重而揭櫫之者,則以今日之中國,為外界勢力所壓迫,几不能以圖存,苟外交上复重以失敗,恐更無复容我行前此三綱之余地。故吾党所主張者,國會既開之后,政府關于外交政策、必咨民意然后行,即在國會未開以前,凡關于鐵路、礦務、外債,与夫与他國結秘密條約、普通條約等事件,國民常當不怠于監督,常以政治團体之資格,表示其不肯放任政府之意思,庶政府有所羈束,毋俾國權盡墜,無可回复。此亦吾党所欲与國民共荷之天職也。

  以上所舉,雖寥寥四綱,竊謂中國前途之安危存亡,蓋系于是矣。若夫對于軍事上,對于財政上,對于教育上,對于國民經濟上,吾党蓋亦皆薄有所主張焉,然此皆國會開設后責任政府成立后之問題。在現政府之下,一切無所著手,言之猶空言也,故急其所急,外此暫勿及也。

  問者曰:政聞社其即今世立憲國之所謂政党乎?曰:是固所愿望,而今則未敢云也。凡一政党之立,必舉國中賢才之同主義者,盡网羅而結合之,夫然后能行政党之實,而可以不辱政党之名。今政聞社以區區少數之人,經始以相結集,國中先達之彥,后起之秀,其怀抱政治的熱心,而富于政治上之知識与能力者,尚多未与聞,何足以稱政党。特以政治團体之為物,既為應于今日中國時勢之必要而不得不發生,早發生一日,則國家早受一日之利;若必俟國中賢才悉集于一堂,然后共謀之,恐更閱數年,而發生未有其期。況以中國之大,賢才之眾,彼此怀抱同一之主義而未或相知者,比比皆是,莫為之先,恐終無能集于一堂之日也。本社同人,誠自審無似,顧以國民一分子之資格,對于國家應盡之天職,不敢有所放棄。且既平昔共怀反對專制政治之意思,苟非舉此意思而表示之,將自儕于默認之列,而反為專制游魂之后援。

  抑以預備立憲之一名詞,既出于主權者之口,而“國民程度”說,尚為無責任之政府所借口,思假此以沮其進行,則与國民相提挈以一雪此言,其事更刻不容緩。以此諸理由,故雖以區區少數,奮起而相結集,不敢辭也。日本改進党之將興也,于是先有東洋議政會焉,有嚶鳴社焉,以為之驅除。世之愛國君子,其有認政聞社所持之主義為不謬于國利民福,認政聞社所執之方法為足以使其主義見諸實行,惠然不棄,加入政聞社而指揮訓練之,使其于最近之將來,而有可以進而伍于政党之資格,則政聞社之光榮,何以加之!又或与政聞社先后發生之政治團体,苟認政聞社所持之主義与其主義無甚刺謬,認政聞社所執之方法与其方法無甚异同,惠然不棄,与政聞社相提攜,以向于共同之敵,能于最近之將來,共糅合以混成政党之資格,則政聞社之光榮,又何以加之!夫使政聞社在將來中國政党史上,得与日本之東洋議政會、嚶鳴社有同一之位置,同一之价值,則豈特政聞社之榮,抑亦中國之福也。此則本社同人所為瀝心血而欲乞賚此榮于我同胞者也。

  問者曰:政聞社雖未足稱政党,而固儼然為一政治團体,則亦政党之椎輪也。中國舊史之謬見,以結党為大戒,時主且懸為厲禁焉,以政聞社置諸國中,其安從生存?政府摧萌拉薛,一舉手之勞耳。且國中賢才,雖与政聞社有同一之政見者,其毋亦有所憚而不敢公然表同情也!應之曰:不然。政聞社所執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動,為正當之要求。其對于皇室,絕無干犯尊嚴之心;其對于國家,絕無扰紊治安之舉。

  此今世立憲國國民所常履之跡,匪有异也。今立憲之明詔既屢降,而集會、結社之自由,則各國所咸認為國民公權,而規定之于憲法中者也,豈其倏忽反汗,對于政治團体而能仇之。若政府官吏不奉詔,悍然敢為此种反背立憲之行為,則非惟對于國民而不負責任,抑先已對于君主而不負責任。若茲之政府,更豈能一日容其存在以殃國家!是則政聞社之發生,愈不容已,而吾党雖洞胸絕脫,而不敢息肩者也。取鑒豈在遠,彼日本自由、進步兩党,与藩閥政府相持之歷史,蓋示我以周行矣,彼其最后之胜利,畢竟誰屬也?若夫世之所謂賢才者,而猶有怵于此乎,則毋亦以消級的表示其默認專制政体之意思,而甘為之后援耳。信如是也,則政府永不能改造,專制永不能廢止,立憲永不能實行,而中國真從茲已矣!嗚呼,國民恒立于其所欲立之地位,我國民可無深念耶!

  可無深念耶!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9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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