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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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盜
作者:曾鞏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南豐文鈔/006卷

盜三十人,凡十五發。繇孫仙而下,盜吳慶船者殺人皆應斬,盜朱縞船者贓重皆應絞,凡應死者十有八人。繇湯慶而下,或贓輕,或竊盜,或常自言,凡應徒者十有二人。此有司之法也。

今圖之所見者,其名氏、稅等、械器,與其發之日月,所盜之家、所取之財,至於人各別其凡若干發,皆旁行以見之。人各別其凡若干發者,又別之以朱,欲覽者之易曉也。吳慶之船,贓分為三,與吳慶、吳道之屬有親疏,居有異同。至於孫仙、湯慶之族屬,以及十二人之所以得不死者,皆別見於圖之上下,而獄之輕重詳矣。

其創作兵仗,合眾以轉劫數百里之間,至於賊殺良民,此情狀之尤可嫉者也。

方五六月之時,水之害甚矣,田疇既以蕩溺矣,屋廬既以漂流矣。城郭之內,糶官粟以賑民,而猶有不得食者。窮鄉僻壤、大川長谷之間,自中家以上,日昃持錢,無告糴之所,況於躡所素困之人乎!方且結草葦以自托於壞堤毀垾之上,士有饑餓之迫,無樂生之情。其屢發而為盜,亦情狀之有可哀者也。

《康誥》曰:殺越人於貨,暋不畏死,凡民罔不憝。孟子以謂不待教而誅者也。是則殺人之盜不待教而誅,此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然而孔子曰:「天下有道,盜其先變乎?」此謂養之既足,導之既明,則為盜者知恥而自新。則非殺人之盜有待教而誅者,此亦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不待教而誅者,天下之所不得容也;待教而誅者,俟之之道既盡矣,然後可以責之備也。苟為養之既有不足,導之既有不明,俟之之道既有不盡矣。故凶年人食不足,而有起為盜賊者,天子嘗密下寬大之令,許降其罪,而此非有司之法也。至殺人與贓重者亦不降,有司之法存焉,亦《康誥》之意也。

余當閱是獄,故具列其本末情狀以覽觀焉,以明余之於是盡心矣。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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