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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外国语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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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外国语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39号
2012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河北外国语学院的函》(冀政函[2011]16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河北外国语学院的通知》(教发厅函〔2011〕43号)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河北外国语学院,学院代码为13402;同时,撤销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外国语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该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该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英语、俄语、法语、日语、朝鲜语和西班牙语。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该校的指导,使该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河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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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河北外国语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举办者为孙建忠先生,学院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按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性质、层次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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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学院名称:河北外国语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西路29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六条 学院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办学定位、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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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服务面向和发展目标定位:立足河北,辐射环渤海经济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外语人才。构建以文学为主的,管理类、经济类学科为辅的学科专业体系。

  人才培养模式和目标定位:进一步完善“专业+外语”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口语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以及较强后续发展潜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八条 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外语人才的需求,走“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发展道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以先进文化为导向,着力营造和谐校园;努力培养具有市场经济适应能力、竞争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外语人才,为振兴河北经济和推动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及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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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近期本、专科教育并存,逐渐完成由普通专科教育向普通本科教育过渡。到2020年,发展为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校。

  第十条 办学规模:到2016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稳定在6000人左右,其中本科在校生达到70%左右。

  第十一条 学院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按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建设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的,管理类、经济类学科为辅的本科学科体系,对现有专科专业进行整合改造,有计划地增设本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合格者,学院依法颁发本、专科学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内部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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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

  第十四条 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教学改革方案、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遵循高等教育及民办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六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为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原则上占总人数的80%以上,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须经1/3以上董事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职责: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 院长职责:

  学院院长独立进行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负责聘任、解聘或奖励学院工作人员;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政治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负责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协助院长做好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与考核、教学与管理的改革、基本建设、统一战线等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类组织应积极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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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学院原始投入全部由董事长、院长孙建忠个人出资。截至2011年底,学院总资产4.81亿元,其中:举办者累计投入资金2.4亿元,办学积累2.41亿元。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费的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院依法收取的学费收入;

  (三)政府奖励;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院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制度:

  (一)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告。

  (二)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院的财务收支严格按预算方案实施。预算方案经学院董事会研究同意后,由院长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年度财务预算内支出,由经办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后报销;预算外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学院从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经费,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河北省物价局批准并公示后执行;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河北省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第七章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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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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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有权修改学院章程,但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上提出,经2/3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修改章程,须在学院董事会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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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自河北外国语学院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北外国语学院董事会。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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